简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中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某个违法行为同时满足“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要件时,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然而,由于三者语义空间较大,对其具体内涵的厘定需借助个案进行。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认定“轻微”时,通常将数量、主观恶意、场合、手段等要素纳入考虑;在认定“及时纠正”时,以“危害后果发生之前”的纠正视为及时,且不考虑当事人做出纠正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对“危害后果”的认定限定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然而三个要件之间并非泾渭分明、非此即彼,因此,法院对于某个违法行为能否适用该款规定的判断通常是综合各项因素进行的,但就考量因素本身却并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此外,不应将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混为一谈,二者在是否具有“违法性”问题上有着根本区别;与刑法上的“不认为是犯罪”相比,二者仅在违法行为的“度”上有所区别,在“质”上皆属不具有“可罚性”的违法行为。
简介:由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组织部主办的第20期全省党外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于2015年5月18日至7月16日在我院举办。这是新形势下我省重视党外干部培养、加强党外代表人士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其特点:一是得到各级领导和单位的更有力的重视和支持,省委常委、统战部长林雄亲自来学院作学习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精神的辅导报告,陈蔚文、温思美、马光瑜等民主党派省委主委亲自为学员讲课。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陈小山和我院领导多次参加培训活动。二是时间由往年的一个半月延长到两个月。三是人数由40人扩大到近50人。四是课程设置增强了时效、针对性,强化政治导向作用。五是采用了课堂讲授、现场教学、学员论坛、演讲比赛、情景模拟、提案调研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这些都取得较好的效果。
简介:盗窃罪与诈骗罪处于相互排斥的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不法类型。从诈骗罪自我损害型犯罪的特质出发,个案中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是,是否存在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此,要结合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以及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进行判断。当被害人有意识且自愿地通过自己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了自身财产的减损时,就应当认定其进行了财产处分,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这一判断标准不仅应当适用在涉及有体财物的场合,也应当被贯彻于涉及无体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从结论而言是正确的,但在论证上仍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