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狭义的优先权制度规定于我国《海商法》之中,目的在于保护海事请求有关方请求权的顺利实现,以保护航运业务中弱者的合法权益。船舶留置权本质上仍是属于民法中的概念,只不过在我国海商法体系中对留置权主体做出了很大限制,即只有基于造船合同和修船合同的造船费用和修船费用无法实现时造船厂和修船厂专门享有的就合同项下的特定船舶予以留置以保证其费用得到偿付的权利。目前理论界对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问题尚未达到统一。虽然实务中,《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如《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但却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本文将通过对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和目的的研究,以期对于二者竞合时的法律问题发表一管之见。
简介: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着内在的联系和外在的契合。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善治的创新机制,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自由裁量权系法官必然需要的司法职权但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使用不好的话会滋生司法腐败,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有力地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合理和有效的使用自由裁量权可以缓和法律的局限性、滞后性与社会不断产生矛盾之间的不协调,有利于个案情节的特殊实现,建立公平正义的指导理念,构建有规范、有原则的自由裁量权,使司法的规则和自由裁量获得民众的认可并推动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简介:大国否决权的规范价值一直存有争议。支持者从历史权利论、权利义务对等论和否决权的功能等诸多方面论证其积极意义;反对者则从大国否决权违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实践中易遭滥用、妨碍国际组织发挥积极功能等角度提出质疑。这些观点依据的价值评价标准不同,无法形成有效对话。国际组织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国际组织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是有限的,其国际活动应具有边界意识;国际组织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应通过优化制度结构提升实际作为能力。大国否决权作为决策权集中规则的附属部分,其根本价值在于通过保障国际组织谦抑而有为的品质服务国际组织职能。具体制度设计应基于问题领域、宗旨目标、成员权力机构等要素,寻找决策效率和决策可执行性的最优平衡点。特定国际组织大国否决权权利主体结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设置的具体价值应接受前述指标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