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着眼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以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基础,通过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之他物权生成逻辑的拓展,土地经营权得以建立源自“用益物权一次级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次级用益物权,其生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用益物权的结果,分置出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土地承包权.通过扩大解释《物权法》第117条中“动产”的含义以及登记技术信息化对物权类型和内容的扩容,物权法完全可以容纳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物权.“成员权说”对土地承包权性质的阐释,“总括权利说”“两权说”“债权说”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阐释都有偏颇之处,并可能引发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简介:2016年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扎实抓好全面深化改革,着力释放更多改革红利,农业农村改革要深度谋变。怎样谋变?“抓住放活土地经营权这个‘牛鼻子’不动摇”是关键。省委旱在2014年就提出以放活土地经营权为重点的农村改革主攻方向,变简单流转为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努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现代化水平,最终激活土地经营权这一核心要素。两年多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正确领导下,我省统筹整合各方力量,确保农村改革主攻方向不动摇、力量不分散,形成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工作合力。
简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社会性和财产性双重价值,在破产中处置土地经营权的财产价值,常常受到社会性价值的掣肘,致使土地经营权的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之间形成冲突。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趋势不可阻挡,以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营主体,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市场经营充满风险,当其经营陷入危机引入破产制度解决债务问题时,需要妥善处置土地经营权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立法宗旨的矛盾。建议给予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农民附条件的优先权和选择权,优先权和选择权的设置是有偿且自愿的,在农民遭遇投资失败导致失去土地时,可以行使优先权或选择权重新购回土地。
简介:【摘要】农村土地改革始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等已经有了非常大的变化。随着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制度日益完善,针对土地相关的学术探讨也在日益增加。当前,我国实行三权分置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该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促进土地经营权的适用,使得农地得到更好的流转。但针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所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相关的问题,现有的立法还存在很多的缺漏。通过梳理现有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物权编中,仅仅只设置了五个条款来对出让土地经营权定义、设立、流转及登记等问题进行规定,且条文的内容相对比较粗糙。因此,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的相关制度发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简介:<正>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理论界历来争论不休,主要是债权说与物权说之争,此外还有劳动关系说以及具有债权性质的不纯粹物权说、新型物权说等。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和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似乎已成定论,但对这部法律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在这部法律中其实存在着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种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种是以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该法第44条,有专家将其解释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要的区别。因而,立法应当区别对待。"而所谓的区别对待,根据《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