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习近平同志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以来,中国对周边外交更加重视,推出了一系列周边外交新理念和新举措.不过如何更好地开展周边外交也日益面临着周边安全的掣肘,对于周边安全环境的评价也存在大量争议,这就使得建立周边安全的评价体系和构建整体性的周边安全战略很有必要.由于中国崛起的周边安全效应、全球战略重心东移亚太的地缘效应和周边国家转型的系统效应,中国的周边地区安全已变得日益重要.周边安全合作面临着大国权力竞争、制度竞争和观念竞争等主要障碍,中国在周边安全中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从国家利益层次分析的视角,可以对中国周边地区存在的纷繁复杂的安全问题进行梳理,区分为核心利益、重要利益和一般利益三个层次,使得对于中国面临的诸多周边安全问题有着更为整体性的清晰认知,进而提出了“双重协调”的周边安全战略.针对涉及不同利益层次的周边安全问题,中国可以采用“大国协调”和“制度协调”并进的思路,单一或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等手段,最终推动中国周边地区形成较低程度的周边安全共同体.
简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简介:以稳定,安全和繁荣为主要目标的欧盟东扩是欧洲一体化当前发展最主要的任务之一,中东欧政治经济转轨国家在强烈的“回归欧洲”意识驱动下,纷纷申请加入欧盟,但是,东扩进程中,欧盟内部长久积存的问题,如机构体制和决策效率问题,有限的预算与利益分享不均等矛盾,将随着扩大而更加凸现,同样,中东欧国家能否达到欧盟提出的入盟标准以及加入后能否与原成员国在价值观,社会经济法律法规等方面完全聚合,这个问题还有待观察,事实上,欧盟成员国和申请国双方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经济,文化,宗教差异,需要有一个较长时间的协调和磨合过程,因此,无论欧盟想实现“大欧洲”梦想也好,还是候选国极力想成为“欧洲大家庭”中名副其实的一员也好,它们的期望与现实目前至少是有一定距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