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体系中的权力更迭,尤其是权力转移,常常与(军事)冲突相伴.权力转移理论对此现象做出了分析,却没有提出解决之道.因此可以在大国协调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全新的非正式多边安全治理机制,以缓和目前全球权力更迭出现的紧张局势.19世纪的欧洲协调机制,以共同的规范和程序为基础,通过建立合作框架,在一代人的时间里,避免了大国之间的战争.文章以现代大国协调机制为框架,探索管控未来权力更迭的可行性,并借此为权力转移理论补充了两点新内容:衰落霸权国对未来秩序的(不)满意情绪的重要性;以更广泛的大国多边合作框架,取代权力转移理论传统的双边“决斗”情势.唯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机制化的权力转移管控。
简介:跨境安全问题是影响中国与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5个下湄公河国家政治经济合作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关系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水平能否冲破瓶颈的重要条件.现有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机制、湄公河委员会等多边机制对于跨境安全问题捉襟见肘、应对不力.2015年11月中国提出的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正式建立,其合作内容涵盖政治安全、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社会人文3个重点领域.因此,该机制的建立为解决次区域内跨界安全问题、深化区域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也为中国展现其国际秩序建设能力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渠道.本文先就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下跨境安全治理的相关概念、研究现状进行分析,接着探讨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内的跨境安全问题、根源与影响,最后指出通过夯实中国与下湄公河国家的互信基础,构建跨境安全治理的合作平台,发挥中国在跨境安全治理中的建设性作用,发挥次国家政府的能动作用,处理好与域外国家和其他合作机制的竞合关系,开展跨境安全治理的早期收获等路径来发挥澜沧江-湄公河机制的跨境安全治理作用,有效应对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的跨境安全问题.
简介:2013年底,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一带一路”的倡议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这些讨论较多的是从宏观层面,如政府、政策、经济等普遍的关注点入手,较少以具体的节点国家以及它们内部的商业和社会组织作为考察对象.笔者认为,这一国家战略的实施,不能只停留在宏观的、一般性的建议上,而是必须落实到每个具体国家、相关组织的操作上.本文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东南亚国家中的重要枢纽新加坡为例,以跨界治理作为分析架构,探讨海外华商组织的发展和制度化进程,及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与“一带一路”战略互相契合,进而使历史资源、社会资本和跨界治理在新的发展局势下找到确切的定位.
简介:“一带一路”的重大战略构想,是时代发展的新要求,是整合沿线各国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新视角.本研究从地理位置独特、旅游资源互补、历史文化互通和合作前景利好方面阐述了“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旅游合作的基础,提出了由国际旅游合作走廊、国内旅游合作区、跨境旅游合作区和丝路国际旅游港构成的“一带一路”区域旅游合作空间格局.在现有多边合作组织的作用下,“一带一路”区域应在旅游政策、旅游基础设施、旅游交流、旅游投资和旅游客流等领域加强旅游合作,发挥并加强以政府宏观主导、旅游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引导的积极作用,实施日常工作机制、政府协商机制、投资促进机制和应急处置合作机制.
简介:“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促使中国外交从“韬光养晦”转向“奋发有为”,这要求中国外交决策机制进行相应的改革。中国外交决策机制的不足包括三个方面: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政策建议的筛选与综合、最终决策。其中政策建议的筛选与综合环节的不足尤为明显。为此,中国有必要从观念、制度、人才使用三个方面进行改革:走出“弱国无外交”认知误区,从整体与长远角度处理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强化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对外事务上的统摄功能,一名政治局常委任常务副主席兼任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负责对外事务,外交部长由一名政治局委员级别的副总理兼任;建立政务官与事务官分类制度,强化外交官的离岗培训,大量增加“外部人”,即把有经验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吸收到外交决策部门中来。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