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简介:文化外交与对外宣传、公共外交和价值观外交不同,它是以一国政府为主体,在思想、教育、文化等领域,基于主体的平等性、方式的对等性和相互性、内容的相对真实性、目标的长远性,对他国开展的持续性的人员交流、文化传播和思想沟通,以渐进实现国家软实力提升和文化推广等目的的活动。人文外交是中国特色的文化外交概念,强调包容与和谐以及以人为本,人文外交尚有待于进一步充实和发展。文化外交可分为思想外交、文明外交和文艺外交三个层次,其中思想外交效力最强,是文化外交的核心。近代世界历史表明西方在全球政治中的霸权地位离不开西方思想的扩张和征服,各种反抗努力的失败更显示了思想外交的强大力量。中国应该吸取历史经验,通过参与和推动思想和价值观的国际讨论、整合制度资源、集中力量服务思想外交、大力开展学术外交等方式加强文化外交,提升中国软实力,实现国家利益。
简介:国际法律程序包含了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在上述程序中,国际司法程序中的法官和国际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的个人因素都或多或少会在法律活动中产生一定影响。国际司法程序的法官具有独立性,需宣誓只效忠法院或法庭,但其独立性是相对的,选举阶段的政治因素以及当选后法官的国籍、思想、观念都会影响他/她对案件的处理;国际仲裁程序的仲裁员的独立性较之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官更显不足,争端当事方指定的仲裁员往往代表其利益,维护其立场。在国际法律程序中,法官和仲裁员会在程序规则的制定、传唤证人或专家及视察涉案地点、收受证据、查明事实和法律、对判决结果发表个别意见和反对意见等诸多法律环节拥有一定权利并发挥一定作用。了解和掌握上述法律程序以及法官和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对于中国已卷入的菲律宾发起的强制仲裁案件以及未来的潜在案件会有所帮助。在中国暂未参与仲裁程序,而且放弃指派仲裁员的情况下,对仲裁员因素的研究有利于监督和避免不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一旦中国在未来以某种形式参与到仲裁程序时,需在规则范围内去发挥和制造有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
简介:国际安全的实质是共同安全,有赖于国际社会在安全观念和安全战略上的基本共识。由于20世纪纪以来全球国际体系的形成及其文化多样性,世界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巨大变革,尤其是民族主义与大众政治的兴盏、超级强权的出现及其意识形态对立,此种共识或价值基础已相当“稀薄”。在战略文化上,存在着对抗型与合作型的差别;在安全观念上,存在着对国家安全、国际安全或全球安全的不同价值偏重;在安全策略上,存在着霸权、均势与制度等模式的竞争。而避免重大战争、维护国际体系稳定与各国独立生存仍然是国际安全的首要目标;促进经济正义以避免国际经济秩序失衡所衍生的国际国内冲突、应对影响人类生存环境和生存状态的全球性非传统安全问题,正成为新的难题。在安全相互依赖的时代,国际社会必须重建共识,奉行以共同安全与合作安全为价值导向的、真正的“国际安全战略”,否则将难以摆脱纯粹自助与竞争型“国家安全战略”所造成的安全困境。
简介:古代东亚秩序的形成与维系,同历史悠久的朝贡体系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要有效揭示古代东亚秩序的内在逻辑,应当.j比判地借鉴以历史主义见长的英国学派的分析方法,探讨朝贡体系的运行机制和内在本质。在古代,中国与朝鲜长时段的朝贡体系实质上是一种由中国主导并以其特有文化为基础、周边诸政权普遍认可和积极参与的特殊国际制度。就中国而言,完全独立的政治体制、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等级制的世界观,使其对外部的需求仅限于其他政权对其至高无上地位的承认及其对相关制度安排的服从。而对周边诸政权来说,只有与实力超强的中国建立朝贡关系,它们才能获得合法性和安全保障,并取得与中国贸易的机会,从而实现生存与发展两大目标。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缺乏文化共识的前提下,由地区强国主导,可以促成某种功能性的国际制度,使地区秩序得以维护,并在交往过程中反向促成文化认同。这一结论修正了英国学派关于共有文化与国际制度的关系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