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南海问题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各类性质的海洋争端。包括“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以及资源管理、军事活动和海洋科考、海洋环境保护等。《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完备的国际海洋法文件,为海洋治理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法律框架。但近年来《公约》的某些缺陷日益凸显,有些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导致各国在解决海洋争端过程中必然会在适用法律制度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在南海问题上尤为如此。《公约》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在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上发挥的作用有限,在资源管理、军事活动、海洋环保、海洋科考在内的诸多问题上可扮演关键角色。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在海洋领域的合作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公约》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如说是海洋治理机制,为南海沿岸国的海洋治理实践提供指导。
简介: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简介:与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相比,尽管仍将消除贫困当作重要目标,但由于议程范畴拓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削减贫困的重视程度仍有所下降。联合国千年发展计划在减贫目标方面取得了不俗成绩,但东盟国家仍面临严峻的减贫挑战。随着2030年议程拓展带来的资源分散压力,结合2030年议程的落实推进减贫工作的挑战正逐渐加大。东盟及其成员国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努力,试图将减贫与2030年议程有机对接。但迄今为止,东盟及其成员国均未发展出完整的对接战略以推动减贫事业。面对2030年议程对减贫工作的新要求,以过去十余年双边减贫合作所取得的成绩为基础,中国—东盟减贫合作可大有作为,甚至可能为中国—东盟整体关系增添新的润滑剂和增长点。
简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究竟是政治文件还是法律协议,及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可以排除《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成为分歧极大的法律争议。菲律宾和仲裁庭均主张《宣言》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主张《宣言》关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协议,且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菲律宾不可以依据《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关争端提起仲裁。本文认为,《宣言》在争端解决问题上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条约;其是否可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质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海洋法角度讲,根据《公约》第281条的规定,《宣言》无法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仅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形成制约;从条约法角度讲,《宣言》与《公约》构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问题,相关争端应适用《宣言》提出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据此方可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文章首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两个核心法律争议,并杭理菲律宾、中国各自主张以及仲裁庭对此争议的结论。其次论证《宣言》的条约属性。第三,分别从海洋法和条约法两个视角分析《宣言》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
简介:日本于2005年提出新时期的海洋战略——海洋立国,(1)接着于2007年4月制定了《海洋基本法》(2)作为实现海洋战略目标的政策与方针。(3)《海洋基本法》规定,政府为落实海洋政策每五年推出一期《海洋基本计划》。(4)《海洋基本计划》既是贯彻《海洋基本法》的有效举措,又是海洋综合管理的载体和抓手,也是日本举国落实海洋政策的行动纲领。从2008年开始,日本每五年推出一期《海洋基本计划》,至今已有三期。每期都有相同的地方,更有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进行调整后突出的不同重点。其中,第一、二期重在海洋综合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查清日本管辖海域的面积和范围以及辖区内蕴藏海洋资源的种类及其数量;第三期重点为海洋调查,并向以领海警备和海岛防御为主的海洋维权倾斜,突出警队合作、日美联手以及与东南亚国家结合的大范围海洋监视活动,即加大收集处置掌控海上实时信息的力度。第三期《海洋基本计划》问世,预示着在未来五年的实施期间,中日在海洋权益斗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将加剧,甚至有爆发冲突的可能性,我应未雨绸缪,早做准备,防范于未然。
简介:作为一个海洋强国,美国积极维护“基于法理的海洋体系”,这是其领导世界、主导国际体系意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立国开始,美国就努力影响海洋秩序制度化,伴随着国家力量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局势的持续演进,美国的角色逐渐发展为引领海洋秩序制度化,与此同时,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考虑,美国又游离于全球海洋秩序的法理安排之外。这一行为事实上存在着内在矛盾,也给全球海洋秩序的穗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主要采取以下路後来持续推进其充满矛盾的维护“基于法理的海洋体系”的理念:一是通过国内立法对国际规则产生示范效应;二是积极推动并试图主导国际海洋法会议;三是以海上力量为基础构建对己有利的海洋体系;四是实施“航行自由”极化应对海洋挑战;五是介入东亚海洋争端,对地区强国的崛起施加国际法理压力。系统性梳理美国维护“基于法理的海洋体系”的历史行为,有助于为中国参与构建更加合理、规范的海洋秩序提供经验和教训。
简介:近两年来,在美俄各自主导的反恐力量、叙利亚和伊拉克政府军、库尔德人武装等多方力量的打击下,恐怖组织"伊斯兰国"的军事实力、领土面积和财政收入损失惨重。2017年7月,"伊斯兰国"占领的伊拉克摩苏尔地区丢失,这标志着该组织在遭受沉重打击后进入衰败阶段。但目前该组织并未消亡,而是在组织结构、战术策略和恐怖手段等方面发生了变化。转变后的"伊斯兰国"将继续利用网络技术和社交工具传播极端思想、制造恐怖活动、获得资金支持。此外,"伊斯兰国"武装人员的扩散、跨国"圣战者"的回流及其庞大的分支网络和众多的效忠团体将继续对中东和世界的安全形势构成威胁。为此,国际社会应加强协作,将"伊斯兰国"残存势力清除出叙伊境内,建立以大国协调为基础的国际反"伊斯兰国"合作机制,消除其重新崛起的威胁。
简介:2014年莫迪执政以来,引领印度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印度对外贸易、国内民生与国家安全对海洋的依赖越来越高。莫迪政府清醒认识到海洋特别是印度洋对印度的安全与发展的关键意义,并于2015年起适时调整海洋安全战略,将2007年确立的以“自由使用海洋”为主题的海上军事战略调整为以“确保安全的海洋”为主题的海洋安全战略。这说明印度在自由使用海洋的过程中,遭遇了多样的海上安全挑战。海上的安全风险直接影响到印度的对外贸易和海上运输、海洋经济活动的展开、海岸和港口城市的安全、海外资产与海外公民的安全,最终危及印度的国家安全。印度调整海上安全战略,明确以印度洋地区为首要利益区,同时加强以印度海军为主体的海上安全保障力量,为之确立多样任务目标下的军事战略,并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海上军事行动。同时,印度政府还通过外交手段,与周边邻国、关键的地区大国或国家集团以及全球大国建立双边和多边海上安全机制来应对多样的海上安全威胁,维护海洋安全,最终服务于印度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并为印度寻求印度洋的主导地位积累资本、创造条件。
简介:"9.11"事件后,恐怖主义成为事关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一大威胁。IS的产生既与中东地区复杂的民族、宗教矛盾相联系,也与国际反恐怖斗争的困境相联系。美国是打击IS联盟的发起者和主导者。随着摩苏尔和拉卡的逐步"解放",IS将面临着覆灭。但恐怖主义威胁并不会消失。至此,国际社会反恐怖斗争将进入后IS时代。后IS时代,IS曾经所精心营造的"内线"与"外线"战略将全面发挥作用。但是美国并没有就后IS时代伊拉克和叙利亚根除恐怖主义威胁表明态度,也没有清晰的战略宣示。兰德公司在结合美国以往打击IS的实践基础上,系统梳理美国在打击IS时的不足,提出要根除IS的根源性问题,就要实施法制稳定战略。法制稳定战略认为要绝对消除恐怖主义是不现实的,要利用公民和组织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来实现国家安全,军事力量仅仅是一个手段,而不是全部,重点在于营造一个有利于消除恐怖主义的环境。相比于以往美国以军事打击与民主改造为主要战略实施手段的模式,该战略更具综合性与开创性。但是该战略的提出仍是以维护美国核心利益为切入点,没有充分认识到该战略在伊拉克和叙利亚实施的潜在困难,也没有认识到美国中东利益与伊拉克、叙利亚稳定之间的辩证关系。这些不足在揭示美国打击IS战略困境的同时,也指明了其出路。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