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2年11月19日上午10点05分,我在书房里校阅完本书样稿的最后一页,把样稿交给已经在楼下等候的快递公司员工。随后,我拖着旅行箱乘车前往飞机场,飞往的目的地是江苏无锡。在风景绮丽的太湖岸边,有些朋友在等候我们来参加一个聚会。邀请我们前来无锡的朋友中,有些是资深的律师,有些是当地普通的政府公务员,还有些是年轻的公司白领和退伍军人。其中的大多数人,我们还都是第一次相识。只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直接或间接地聆听过贺教授的精彩演讲,也有人阅读过我的那本不太畅销的法学随笔集——《北京往事》,这算是为我们的“一见如故”投下了有趣的注脚。
简介: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法官在实践中探索的一种责任形态,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得到首次确认.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形态,学界研究甚少,更勿提关于理论基础共识的形成.目前,学界在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方面存在两种观点,即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和广义请求权竞合说;但两种观点并非尽善尽美,难以从全面、科学的角度阐释侵权补充责任.在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和原因力理论则在诠释侵权补充责任方面更具说服力.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是我国对德国法中社会安全交往义务理论的继受,该理论为不作为行为的间接侵权承担责任提供了佐证,从而为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前提.同时,原因力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中越发得到重视,特别是在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分析中,责任分担形态空白的出现为适用侵权补充责任留下了空间.由此,在社会管理创新和呼吁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情境下,契合法官的政策选择,补充责任就进入了侵权领域,成为新型的责任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