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族性,就是一个民族精神生活的特色、特点、特质,是与其它民族的区别之点、相异之处。在单一民族的国家中,其民族性略同于国民性。我中华民族的民旗陛如何?我中国人的国民性如何?近百年以来,研究与争论从来也没有停息。笔者认为,民族性研究应当在国际背景中加以比较,应当把握主流,把握基本面,宜粗不宜细。张岱年先生认为,许多人常说的“劣根性”,其实并不是“根性”,而是“习性”。因生物性根源而形成之性谓之“根性”,如牛之性不同于鱼之性,鱼之性不同于鸟之性。因社会生活原因而形成之性谓之“习性”,如古人之性有异于今人之性,欧人之性有异于华人之性。各国的国民性都是在各自的社会历史中习得的习性,但称谓各不相同。俄罗斯称之为“俄罗斯性格”,法国人称之为“法兰西精神”,美国人称为“美国精神”。他们对现实的国民性加以概括、归纳、提炼,然后再加以提升,使之理想化,用以重塑新的国民性。关于中国的国民性,前人的论述浩如烟海,不胜引述。有的人基于民族情感,多谈优点,溢美过甚;有的人“恨铁不成钢”,“爱之深而责之切”,重点批判国人的种种“劣根性”。全面、客观的平允之论尚不多见。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分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前者是指对公司或管理机构具有信托义务的特殊身份人员,后者是指获取内幕信息手段不正当和推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证券交易的内幕人员和期货交易的内幕人员。《解释》中规定的推定事实与犯罪行为事实存在交叉导致了认定的极大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