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果你爱一个人就让他去投资区块链,如果你恨一个人就让他去投资区块链。自中本聪发布比特币白皮书以来,连菜场大妈都在谈论数字货币和区块链,几乎每个人都能说两句区块链的特点,譬如去中心化、加密、共识等。区块链行业和数字货币投资造就了很多一夜暴富的神话,似乎是通往成功的天梯。但更多人只是这个市场上的浮萍,被人一扫而光,区块链行业也成了非法集资、诈骗、操纵市场等恶劣手段高发的领域。那么,这些乱象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我想可以谈三个方面。一、目前区块链投资处于一个市场结构扭曲和行业扭曲相互作用的环境中奥地利裔经济学大师冯·米塞斯认为货币本身是非中性的,它的数量和流向对经济本身有着推动力,货币首先会流入投资过热的领域,然后不同时不同程度扩散到其他领域。2009年中本聪在网络上发布比特币白皮书,书中批判现实世界中国家法币的超发是对百姓财富的掠夺,是一种人为灾难。比特币及区块链技术就是伴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新一轮的量化宽松而出现,并一路同行。按照米塞斯的观点,尽管通过央行扩大货币供给而人为压低利率的做法,短期内会降低失业率,增加产出,但是这个过程是不可持续的,从而这种繁荣也是不可持续的。因为,当利率被人为压低到自然利率之下时,原来不可行的项目变得可行了,这会导致投资过度扩张,资源被过多地错配在生产高阶资本品的项目上。这样短期会造成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这些行业的工人工资也会上涨。
简介:金融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金融领域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财产等非法方法,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产,从而严重侵犯金融机构吸收储户存款权利、金融信用稳定权利的行为。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必定包含非法占有意图,相关司法解释亦肯定了非法占有意图的主观要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欺诈行为往往不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单位故意实施的金融诈骗行为只要符合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标准,皆应当以明文规定的相应罪名予以刑事惩罚。刑法学必须正视金融业的金融创新发展规律,正视国家营造的鼓励、引导、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政策走向,正确区分合法民间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简介: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