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距今已有12个年头。该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律实施,一些在法律制定当时未及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显现了出来,尤其是因《消法》第49条首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催生出其后屡见不鲜的“知假买假”并双倍索赔的职业打假者。并导致对其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激烈讨论,观点明显对立。实际上,对《消法》第49条适用上的争议最终被归结为对该法第2条“消费者”概念内涵以及“消费行为”外延的认识不同上,对概念的厘定构成了正确适用第49条的前提与基础。
简介: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地讲,当发生一般纠纷时,只要消费者、经营者自愿,他们相互之间可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和解;如果不愿协商和解,消费者也可依靠消费者协会,由消费者协会出面,主持调解,解决纠纷;在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可支持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权益发生争议的前或后,订有或达成仲裁协议,消费者可依《仲裁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的决定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消费者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经营者,要求其承担损害责任。上述途径,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消费者可以根据各自具体情况,任选一种途径解决问题。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段青方$甘肃民勤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