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实现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投入收获刑事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我国开展了有关刑事案件分流程序的探索。但是从当前分流机制的实际运行来看,过度集中于庭审的简化方面而审前分流和繁简分化的程度不够,表现为辩方程序参与不足和控辩双方程序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分流效果有限。通过结合心理学的理论分别对人们公正的认知和控辩双方在程序中的心理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增强程序参与、提升控辩双方积极性应为刑事程序分流机制的核心。为实现这一点则需要改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分流层级、引入协商程序,并通过各种程序"转向"以及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保障被告人参与协商的积极性,同时注重被告人权利保障以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
简介: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参与,经历了由排斥到认可的曲折发展过程。当前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一些困境,比如:获取案件诉讼信息困难,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法律援助范围有限,律师执业权利受限等。想彻底扭转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参与率低的局面,必须推动强制性参与。首先,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死刑复核中应当有辩护律师参与,以及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法律后果。其次,细化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强制性参与的程序机制,明确辩护律师强制性参与的提起主体及启动程序,辩护律师来源,以及法院的通知义务及期限,建立辩护律师与承办法官及被告人的沟通机制。最后,加强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强制性参与的保障,推进死刑复核案件的信息公开,保障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明确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强制参与的费用承担,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
简介: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精神病人实施的重大刑事案件呈现出批捕率与起诉率双高,提前介入侦查且时限较短及精神病鉴定"不重要"等特点。整体上,一方面,精神病人处置是非正式(退处)与正式(起诉)的混合;另一方面,疑似精神病人处置是鉴定率低而起诉率高。此种状况既与检警关系有关,也和案件本身情况、政治力量与社会力量的结合和鉴定后续处理保障缺失等因素相联。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效性的角度审视,当前精神病人处遇程序的问题是审查起诉制度不足、鉴定与后续处置衔接不畅及治疗管道欠缺。审查起诉阶段精神病人处遇程序的改革应该明确国家责任,提供基于治疗基础上的惩罚与不起诉后的处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