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西方哲学史上的重要经典之一,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中“先验演绎”的结构一直是研究界一个津津乐道的话题。面对各种观点,一般认为亨利希提出的著名的“一个证明、两个步骤”主张是一个节点,此后的学者们大都在这一框架下提出进一步的意见。其中以另一位研究者阿利森的观点尤为重要。在接受亨利希基本观点的前提下,阿利森对于两个步骤各自的内涵进行了重新解读。围绕两种主要论证,在不否定“一个证明、两个步骤”所具有的合理性基础之上,提出了另一种视角,即以“概念一直观”的关系为线索来把握“先验演绎”中的深层脉络。与此同时,“概念”与“直观”本身也经历了不同阶段的演变。基于这一发现,本文对于“先验演绎”的结构提出了崭新的“一个证明、三个步骤”主张,并试图以此来调和亨利希与阿利森二者之间的某些分歧。
简介:修订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经过,执行员应当制作笔录。但立法并未对民事执行笔录的法律属性及其构成等问题作出规定,留下了法律空白。从民事执行工作的现实状况和规范性要求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宜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这一空白以促进对该条文的落实。建议司法解释明确赋予已经制作完成且符合立法规定之形式要件的民事执行笔录以诉讼证据的法律属性,以便在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对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等起到证明作用。同时,还应规定民事执行笔录的构成要素、细化其记录的事项并根据强制执行措施过程的难易程度,将民事执行笔录分为表格式执行笔录和记录式执行笔录。
简介:新刑法第270条中关于“遗忘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等的表述易与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造成歧解,有关这方面的争论已引起理论界的注意。本文拟对本条侵占罪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一、侵占罪的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民财物,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行为人已合法持有,这一点是成立侵占罪的要素和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志。它包括: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替保管的财物,所谓他人,是指其他个人,不应包括国家或者单位。因为如果是国家或者单位委托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而行为人非法占为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