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腐败犯罪立法上体现出犯罪圈宽泛、刑事责任规定妥当及立法技术科学与成熟等特点。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分则中对腐败犯罪的规定在立法模式上有明显的“不严而厉”的倾向,没有起到很好的预防与遏制犯罪的效果——立法思想和立法结果都存在非理性的成分,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克服现行刑法中存在的不足,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我国腐败犯罪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定刑都有必要完善。
简介:社会反腐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主体对反腐败工作的参与,能够弥补国家反腐自身的局限与不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非常重视社会力量对反腐败的参与,要求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保障反腐败的社会参与。尽管中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反腐制度,但仍有改进之处。网络时代的到来促使中国社会反腐进入新的阶段,中国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