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如何适用法条存在争议。有观点主张有限度地坚持重法优先,有观点则主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理论上的学说争鸣不同,审判实践中特别法优于一般的做法得到了较好地坚持。以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竞合关系入手,通过对2014-2015年内审结的案例进行研究,在对集资诈骗罪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后,发现集资诈骗罪主要有三类,其中两类没有适用重罪(诈骗罪),第三类应属于诈骗罪范畴(该类行为虽具有集资外观,但其欺骗性与对侵占财产的故意都与诈骗罪一致),但法院对此类具有"集资"外观的行为,大体上仍适用轻罪(集资诈骗罪),因此司法实务还是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没有得到审判实践认同。
简介:解冻资产骗局由来已久,但随着互联网和支付方式的发展,由于立法不足,现有打击不力,合作不到位,群防群控能力弱,以“XX资产”为由进行的诈骗犯罪又有所抬头,呈现出了新的特点。防控“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对策有四个方面:完善立法,依法打击;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合作、警企合作、国际执法合作,落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推广计算机中文切词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网络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完善技术防控;加强防骗宣传,提高群防群控能力。
简介: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两年内多次诈骗"的多次应理解为两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无需深究;诈骗特定对象的从重处罚情节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诈骗罪应以失控说为既遂标准;利用伪基站、黑广播等设施实施诈骗,视情况以危害公用电信设施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或诈骗罪定罪处罚;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犯应以双方既遂前是否知晓彼此存在为准,此主要针对于与实施者存在合作关系的职业销赃者;共犯参与期间中的"着手"应理解为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犯罪活动,而不是着手实施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