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肖女士在某劳保用品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其劳动合同是两年一签。第二份劳动合同是2006年签的,于2008年4月30日到期。由于肖女士身体健康,工作成绩突出,因此在合同到期时公司通知她续签一份固定期限合同。而肖女士则认为。自己与公司已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合同时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遂提出该要求,但是被公司拒绝了,为此而发生劳动争议。由于无法协商,肖女士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驳回了肖女士的仲裁请求。
简介:<正>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精神,加强对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管理,强化属地管辖责任,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食药监法[2005]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3月1日起,省局委托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经营企业实施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查、现场检查。现将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许可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等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受理:1、有关企业向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