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犯罪问题研究的日益深入,人们逐渐发现仅从犯罪人角度研究犯罪是不够的,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固然重要,但被害人在犯罪形成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从二者的关系看,存在四种互动模式: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冲突模式、被害人催化模式和斯德哥尔摩模式。在上述四种模式中,被害人虽然未被视为犯罪产生的原因,但被害人方面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犯罪发生不可或缺的条件。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并不单纯是自身因素决定的,而是自身的素质、经验等因素同来自被害人方面的被害要因——被害人的言行及其同周围环境中存在的诱发或者强化加害者的犯罪动机的事情和状态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被害防范需要从被害人的层面和角度展开:保持足够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被害因素;注意个人修养,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等等,以最大限度减少被害的可能性。
简介:立法程序的意义首先表现在立法程序是立法合法性的来源。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是因为这种规范是由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在法定权限内创制而成。法定的立法程序是法案转化为法律的形式要件。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立法程序本身的合法性。如果仅有立法者的合法性而无立法过程的合法性,法律就缺乏其正当性。同时立法程序又是民主立法的基础。立法权是化解在立法程序之中的。立法程序中的权利包括: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以及法律的公布。在立法实践中,立法程序所赋予的权利,正是立法权在操作过程中的表现。缺乏立法程序的具体化,立法权只是一种可能的权力而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