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出借国库券用于抵押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一案,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某百货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在于:第一、某文化用品经营部向某百货公司借取二张国库券的行为是民事借贷关系中的使用借贷关系。借用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它的无偿性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因此,对于出借人来说,除了在合同成立时负有将财产交给借用人使用的义务外,一般来说是不再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即该案中某百货公司作为出借人只负有把二张国库券交给经营部使用的义务,而不用承担其他的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经营部以二张不能转让的记名国库券抵押给造纸厂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律禁止流转物不得为抵押物,而经营部
简介:(一)出借国库券用于抵押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一案,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某经营部拥有该二张国库券的处理权。某经营部向百货公司借取二张国库券用于银行抵押贷款偿还所欠造纸厂的债务,某百货公司是明知的,并同意了,由于其他原因,经营部未能在银行贷取款项,事后经营部未将国库券交还百货公司,百货公司也未主动京回。由此表明,百货公司业已将此二张国库券的处分权授权给了经营部,因而经营部将国库券抵押给造纸厂是权利所在,完全合法。(2)本案中,国库券的所有人共百货公司虽未直接将国库券抵押给造纸厂,但其将国库券出借给经营部抵押其所欠货款的意思是显而易见的,况且经营部借取国库券只能用于抵押,因其不同于现金,它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