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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3个月后。受伤游客首次向动物园提出赔偿要求,而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则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不需赔偿,即使赔也是人道主义补偿。10月2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表示,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10月23日工人日报)

  • 标签: 伤人事件 老虎 中国消费者协会 野生动物园 消费者安全 责任主体
  • 简介:高职院校必须加强深化校企合作,通过校企合作提升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校企合作的模式有很多,本文提出了组建专业实体的模式来深化校企合作,并从学校、教师、学生和企业多方面去探讨专业实体模式在校企合作深度融合起到的推动作用,同时为高职院校深化校企合作创新提供了借鉴。

  • 标签: 高职院校 校企合作 专业实体 深度融合
  • 简介:邮轮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是国家应急处理体系的一个特殊面相,考虑到突发事件的特性,战略部署上可以有所侧重。应急体制的变革上,除了政府与社会层面的责任外,市场、传播媒介等具备沟通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外部系统在邮轮运输突发事件中应该更受重视,这也是风险应对理念的嬗变使然。应急法制的建设上,顶层设计与具体操作之间存在的断层需要更重视多元主体参与的应急法制予以调整,以回应政府、应急市场、公众、乘客以及邮轮运输企业等多方利益诉求,这也是回应型行政视野下的法治期望。

  • 标签: 风险社会 邮轮运输 突发事件 应急法制
  • 简介:立案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性要求出发,以对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抽样统计为基础,对司法实践中立案审查标准过高、过严、实体化等现象进行了总结归纳,对这一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实践中对法定立案条件的掌握有所异化,有将审查起诉受理条件这一程序法上的判断异化为能否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法上判断的倾向,以实体法上的原因处理程序法事项,主要表现为将对被告的要求由明确改为适格,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定性能力要求过高、立案证据标准过高等情况。为此,笔者建议,在强调立案审查的必要性的同时,应正确区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与权利保护要件的不同指向与功能,正确认识案由制度的功能与不足,充分释明以补正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正确区分对实体法上事实的证明标准与对诉讼上事实的疏明标准,正确认识'一事不再理'的范围与效果等要求,从实践操作上如何适当掌握立案审查标准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 标签: 诉讼要件 权利保护要件 证明标准 重复起诉
  • 简介:黑名单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但并未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地方出台的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虽然使得黑名单的实施操作有了一定的立法依据,但层级过低。同时由于缺乏上位法的统一规范和标准参照,地方黑名单立法在实施主体、失信行为列举和失信惩戒等方面存在问题。有关黑名单制度的立法应当上升至行政法规或法律层面,实施主体应当集中至省级信用主管部门,失信行为的列举应当区分层次并列举得当,失信惩戒应当保持上下一致。

  • 标签: 黑名单制度 失信企业 实体法律问题 地方立法
  • 简介:“福喜”事件再度引发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事规制问题的思考。“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本质经历了从“不符合卫生标准”到“危害食品安全”的变化历程,“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外延既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处于食品生产、销售阶段的核心行为等,也包括保障食品安全机制中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等相关行为。中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事规制体系呈现出主要依赖刑法典对特定危害行为设置罪名、核心犯罪行为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价值并没有置于首位、实行“严打”刑事政策、鉴定制度不完备等特征。因此,应当以“福喜”事件为鉴,立足于危害食品行为的现状,在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中,兼顾实体和程序,构筑科学全面的刑事规制体系。

  • 标签: “福喜”事件 食品安全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刑事规制
  • 简介:对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判断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规范依据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规定,行政法中的相关限制警械、武器使用的规定是防卫相当性的类型化、具体化规定。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应该考虑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行为时一般的理智第三人的立场进行判断。据此,"庆安火车站警察枪击事件"应属于正当防卫。解释论的角度只是权宜之计,还应该从立法论的角度系统解决警察防卫问题。

  • 标签: 警察防卫 实质审查 正当防卫
  • 简介:环境法研究存在高外部引证率和低研究水准之间的“落差”,需要对社会科学知识在环境法研究中的运用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促进环境法领域的知识增长。针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分析表明,基于法教义学的解释是非常不充分的,有对经验事实进行选择性的“裁剪”以符合价值预设(政府和企业“合谋”侵害公民环境权益)之嫌,不足以从根本上揭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实践逻辑,也无助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理性应对。根据心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知识,能够对当前中国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给出更具解释力的结论。环境法研究应当采取更为开放和多元化的研究路径,秉持“面向真实世界的环境法”的宗旨对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将法教义学和相关社会科学知识进行有效结合。

  • 标签: 环境法 法教义学 社会科学知识 环境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