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64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范围非常狭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仅仅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监督方式仅仅包括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监督手段则更没有具体规定。可见,《行政诉讼法》总则确定的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在该法具体条文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就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而言,可以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简介: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经营事业,无不充满着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投资的盈利也是对风险承担的报偿。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大量的生产性营利性投资,投资的萎缩则意味着经济的萎缩。减轻投资风险,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生产领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保险事业就是一种通过分散风险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的金融产业。目前以美国为首出现的“新经济”,把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机会推向一般大众,是在更广的面上分散风险的一种新形式,以动员社会资金流向新兴的电子通讯等领域。保险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