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教育服务性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第三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是指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
简介:本文首先首先指出了传统哲学中本质定义的缺陷,然后依据分析哲学的进路界定了本质的定义。为了考察请求权基础的历史渊源,本文讨论了与请求权基础有密切联系的罗马法的诉,并考察了哈瑟、萨维尼有关罗马法诉的本质的观点,尤其是请求权理论的奠基者温德沙伊德的理论,力图展现出请求权基础诞生前的各派纷争。请求权基础理论诞生后,德国学界的讨论更加细化,产生了很多的理论。本文重点选取了有代表性的瓦赫、海维希的权利保护请求权理论、普兰克的实体私法请求权理论、盖普对请求权本质的结构分析、图尔的请求权理论、克吕克曼、瑙伊讷、宾德的一元论请求权理论、鲍尔的中间路线理论、亨克尔的不同请求权分界标准等理论展开讨论,指出了各派观点的贡献和不足之处。最后,在梳理学说史的基础上,结合本文所采用的本质界定,谈到了自己对请求权基础本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