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简介: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居各产业领域腐败之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把国内工程建设的一些“潜规则”也带到国际工程中,从而面临着巨大的海外反腐败风险.远离腐败犯罪是国际工程承包商的底线.国际社会现行的反腐法律体系主要由全球性公约、区域性公约和各国国内法构成.对国际社会反腐产生最重要影响的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我国总承包商在国际工程领域的腐败有其特色,主要集中在用人腐败和经济腐败上.国际工程腐败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信息不对称,监督机制失灵,以及受托人权力寻租.对于国际工程腐败,需要从公司内部结构和国家层面两方面进行治理.
简介:我国未决羁押的决定和执行机关比较复杂,对权利人的救济不太到位。为进一步保障人权,维护诉讼的平稳有序进行,在适应我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要加大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从审查决定监督、最后适用和执行动态跟踪监督以及申诉救济监督等方面对未决羁押进行有效限制,以实现诉讼真正目的。
简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对于那些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或关联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责任主体,执行过程中的规制方法主要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和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但对于那些既非公司股东,又非公司管理层,却隐身幕后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则直到限制消费新规出台才得以在执行程序中将其纳入规制范围。目前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立法性文件和理论研究多是在上市公司语境下进行探讨,其列举的判断标准对于执行实践缺乏可借鉴性。本文结合案例,归纳了执行实务中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即对人事权、财务权及经营管理权处于支配地位。同时也指出,实际控制人是一个框架性的概念,其产生本就是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公司治理实践,故而难以廓清其边界,也无法对其判断标准加以穷尽。在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时,需权衡有限责任制这一公司法基本原则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裁判者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执行案件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实际上是行使执行命令权的一个缩影。执行命令权具有较强的司法属性,其所处理的决非外界常常误解的事务性工作,此项权力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只有对执行命令权予以科学配置,才能保障此项权力充分行使。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内容中对现行执行体制改革中执行命令权配置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