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82年6月,农民蒋某(男,生于1942年10月)开始在某县农业银行当临时工,从事炊事工作。1986年12月8日,蒋某与农业银行签订了《临时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986年11月1日至1988年11月1日止,同时约定了工资和福利待遇。该份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合同,蒋某仍继续当炊事员,领取工资。1994年1月1日,双方第二次签订了《临时工合同》,合同时间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但继续保持着劳动关系。1996年1月1日。双方第三次签订了为期1年的《临时工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仍继续保持了劳动关系。1998年该县农业银行实行下岗分流。8月26日,农业银行通知蒋某从9月1日起不得再上班,并停发工资,蒋某对此不服,引发劳动争议。
简介:亲子鉴定是解明亲子关系的利器。亲子鉴定协力义务属于公法性质的勘验协力义务,其义务范围和主体范围均较为广泛。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法理依据有诉讼经济、证明妨碍及事案解明义务三个。是否科处被检人协力义务,在实体上应当本着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在程序上应当具备一定的要件。被检人在具备正当理由时得拒绝鉴定,但不当拒绝的,可对其进行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意义积极,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适用条件不明确、当事人程序保障条款缺失、拒绝鉴定所生法律效果较为模糊、适用的主体范围偏窄以及与实体法没有很好地对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