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课题为江苏"八五"软科学重点研究项目之一,其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对我省三资企业(主要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技术引进的国际背景、具体方式、实际效益和存在问题,从经济与法律角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与分析。对于技术引进实践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不仅具体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后果,而且还阐明了我国法律中有关技术引进的相应规定的适用情况。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与分析了有关技术转让与技术引进的各种国际惯例主要内容及适用原则。这一部分的主要作用在于:所介绍与分析的各种国际技术转让惯例,都是我省技术引进中应当充分了解及参照适用的;尤其是这些国际惯例的适用对于解决第一部分所列举的存在问题具有现实意义与积极作用。第三部分则是在第一、二部分的基础上,对如何提高与改善我省三资企业技术引进的效益问题,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性的改进思路与法律对策。本课题中所引用的有关资料、案4例及统计数据的时间下限,一般截至1993年底,亦有少部分涉及至1994年底。本课题全文约7万字,分两期刊登完毕,本期先刊登第一部分(约3万字)。
简介:从1948年起欧洲就开始了欧盟范围内的融合,其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内部市场。经济全球化也对公司的移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从税法角度上看,某些情况下的迁移住所对企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欧盟范围内,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公司法规定了不同的公司类型。这些公司在很多方面存在着较大区别,如最低注册资本的配备、公司的成立以及领导与代表关系领域内的员工参与决定等方面。公司在迁移住所后,其公司属人法是否需要被迫改变,是一个长期以来较具争议性的问题,尤其是在经历了所谓的住所论与成立论之争以后。而且在欧盟内部,欧共体法律的有关规定使得这个问题似乎更为尖锐,因为根据《欧共体合同》第43条、48条,在共同体内部适用公司定居自由原则。因此,第48条中规定的公司在欧盟内原则上拥有与自然人相同的定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