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百余年来德国刑法学在故意概念问题上发展出意志要素无用论、意志要素必要论和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合一论三种基本主张的对立,以及十余种标记鲜明的理论学说。学说争议的出发点是为存在构造上具有区别的不同心理现象配置不同的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意志要素无用和有用、行为意志和结果意志、客观危险和主观危险的对立。各种学说部分成功又部分失败的努力,以及彼此之间描述性而非实质性的区别都表明,故意界定的理论发展方向应由实体法视角转向程序法视角,由概念思维转向类型思维。在观念分界的意义上,故意是做成可能侵害法益的意志决定;在事实认定的意义上,提倡建构类型学的故意概念,通过对能够反映认识和意志强度的待证事实的解释性推论,来推断案件事实是否在整体上"充足"故意的类型。
简介:清末变法让泱泱中华成为法律移植与继受的试验场。法律之实施,离不开种种学说的指导,故法律移植常伴随法律学说的移植。在此进程中,留洋修习法律的学生功不可没。我国法学家在20世纪上半叶所传播的法国学说,并非对彼国学理原封照搬的产物,而有其主动拣选、理解、重述的贡献。具体而言,我国学者所欲传播的乃是其中注重普世价值和社会本位的部分。然此时法国法学所呈现出的,其实是一幅共和派唯法律独尊的思想占据绝对优势的图景,而那些在中国流行的法律思想家却都是法国政治和学院中的边缘人物。此外,我国法学家在阐释法国学说时强调法国思想与社会主义、中国传统文化的相容性,并对其进行抽象化。但两国语境的不同,造成了同样话语的不同命运。对两国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分析,可为法国理论在两国的不同命运提供解释。
简介:<正>译者按:这里译出的两篇论文,即威廉·L.马伯里的《论宪法修改权的限制》(TheLimitationsupontheAmendingPower)与威廉·L.佛雷尔森的《论美国宪法的修改:答马伯里先生》(Amending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AReplytoMr.Marbury),可以说是美国宪法学说史上第一次就修宪权限制问题展开的直接交锋,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马伯里是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的一名律师,主张修宪权存在内在的限制,宪法的修改不能有违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佛雷尔森乃是当时美国助理司法部长,主张除了宪法的明文规定外,不存在对修宪权的其他限制。值得一提的是,
简介:第三共和国时期的法国法学界,立法与司法在制度变迁中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主题。本文选择惹尼、莱维、里佩尔三位法学家对立法者的论述,管窥他们所处时代的关切是如何形塑他们的学说。基于三位法学家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他们的理论呈现出不同的面貌。惹尼在其法律解释理论具体阐述中,透过方法论的革新实现拒斥进步主义立法的目的。莱维的法律社会主义则相信民主制下的立法权将用以实现支配性的社会意识,并对现代社会立法渐增持乐观态度。里佩尔的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要把法律和道德分离,而是致力于维护法律中所体现的道德。在他看来,民主政府的立法将会威胁到体现在旧有民法中的基督教道德。
简介:哈特与德沃金之间的理论论战并不像表面上所理解的那样,他们各自从事的是两种不同的理论事业,分析的并非是同一种事物,而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实际上,哈特与德沃金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一致的,即但是他们都是从法律实践出发而达至对于法律这个事物的概念性理解。虽然他们所理解的法律实践存在不同。在实践意义上,哈特与德沃金各自的法律理论进而法律理论本身,便有了一个得以内在理解的框架,而且我们也进一步发现他们的理论之间所存在的竞争、合作、冲突以及对立的复杂关系。当然,也只有通过进一步的反思实践中的法律以及法律中的实践所存在的内在特点,才可能构造出一种新的法律理论,从而推动法律理论的发展以及增加对于法律这个事物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