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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年来,学者们对犯罪故意的研究偏向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这一立法分类上,而忽略了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这一学理分类。犯罪故意的学理分类中的不确定故意,具有尚未被挖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不确定故意仍建立在行为人明知的基础上,它通常表现为一种间接故意,但也可以是直接故意。根据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的不同,不确定故意分为概括故意、未必故意和择一故意。在具体个案中,不确定故意虽然并不能单独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但其与意志因素相结合就可以认定。

  • 标签: 不确定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明知
  • 简介:<正>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犯罪。两者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各异。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必然要求。为此,有必要从法律规定与刑法理论上对之作一宏观比较,以便从中找出其不同特点。主体要件之比较责任能力与责任年龄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备要素。从立法精神上看,我国刑法对构

  • 标签: 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 危害结果 比较研究 社会危害性 犯罪结果
  • 简介:本文从犯罪人是否一定意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是否一定就是意志行为两方面对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概念提出质疑,认为:犯罪人意识到犯罪行为不应成为故意犯罪的必要前提,它只是故障犯罪的特殊前提,刑法所称故意犯罪行为有许多是无意识的非意志行为。

  • 标签: 犯罪 故意犯罪 社会危害性 非意志行为 刑法
  • 简介:犯罪故意的心理形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认识因素是研究犯罪故意的一个关键问题。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两部分内容,即事实性认识和规范性评价。在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背景下,犯罪故意的事实性认识因素乃客观构成要件。而规范性评价的内容则应当是社会危害性认识而非违法性认识。也就是说,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客观方面的事实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之评价。

  • 标签: 犯罪故意 认识因素 事实性认识 规范性评价
  • 简介: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基于对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不特定认识,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为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

  • 标签: 故意犯罪形态
  • 简介: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基于对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不特定认识,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为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

  • 标签: 故意犯罪形态
  • 简介:而现行法律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所熟悉的内容被规定为行为人自己行为的所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二、犯罪故意熟悉的事实的筛选前文已论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故意的熟悉内容,《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故意的熟悉内容》

  • 标签: 故意新 新思索 犯罪故意
  • 简介:由于法定犯罪故意概念将行为人的认识内容和意志对象都局限于"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在涵盖行为犯时存在矛盾和缺陷.鉴于行为犯的特征,行为犯的犯罪故意应表述为:明知自己所实施的是违反一般法秩序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仍决意实施并希望完成该行为.

  • 标签: 犯罪故意 行为犯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 简介:<正>故意犯罪的主观结果,是指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其意志所考虑的行为所会引起的结果。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所规定的“结果”,就是一种存在于犯罪人意志中的主观结果。对主观结果进行分析和探讨,对解决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一)主观结果的存在。任何故意犯罪,其行为人都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引起一定结果的出现,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结果,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就作为一种理念的状态而存在于犯罪人的意志中。並且,一定的行为总会引起一定的结果,这种必然的因果关系一定会反映到犯罪人的认识之中,对犯罪行为之确定必然包含着对危害结果之考虑。从

  • 标签: 主观结果 直接故意犯罪 犯罪人 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
  • 简介:英国刑法犯罪故意的历史来源主要有两个时期:一个是古罗马时期,该时期对英国刑法犯意有意识地作了区分;一个是中世纪时期,英国犯意实现了从碎片化到整体性的转变。对英国刑法犯罪故意的存在样态同样基于两个维度进行考察:一是惩罚的正当性是故意的应受谴责性,一是从无意识放宽到严格限制的有的放矢。在反思英国刑法犯罪故意的现代语境下,基于概念上的前思和思维上的选择,认为故意采纳"结果目的性"理论,过失采纳"结果必然性"理论,最终得出达到合理人标准是故意应受谴责性的实质的结论。

  • 标签: 英国刑法 犯罪故意 历史沿革 梳理 反思
  • 简介:<正>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的故意内容不易辨别的事是经常发生的。这主要是由于行为表现千差万别,犯罪情况错综复杂,心理现象多种多样的缘故。依据什么辨别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有无犯罪故意呢?首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依据只能是行为。我国刑法惩罚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故意只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心理支配着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行为是犯罪故意的外在表现。它们是互为表里的统一体。只有以行为作为辨别的主要依据,分析其表象,研究其内在的关联,确定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才能正确地把握行为人的主观

  • 标签: 犯罪故意 主要依据 行为人 犯罪行为 危害结果 行为过程
  • 简介: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历程中,故意经历了由罪责要素到构成要件要素,再由构成要件要素分裂出罪责要素的过程。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将故意纳入到构成要件阶层可以说已经成为德日刑法理论的多数说。这不仅是行为无价值论的当然结论,而且从修正的旧过失论出发,即使是结果无价值论也与构成要件故意不冲突。相比从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目的与故意的关系以及未遂犯的故意等角度入手,从构成要件过失推导出构成要件故意的做法更具有说服力。而责任故意概念的提出导致故意具有双重的机能,使得在解决假想防卫等问题时,理论之间更加的协调。

  • 标签: 构成要件故意 责任故意 修正的旧过失论
  • 简介: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认定甲乙具有杀人故意没有问题

  • 标签: 中犯罪 刑法中 故意认定
  • 简介:从理论界对合同诈骗罪犯罪故意的形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的争论分析,只能得出本罪犯罪故意是直接故意的结论;从刑法理论应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分析,应将间接故意也作为本罪犯罪故意的一种形式。

  • 标签: 刑法 合同诈骗罪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学术研究
  • 简介: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性认识,但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尤其是责任理论的深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要件的学说已为众多国家刑法学界所接受。我国刑法也应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成立要件,在违法性认识程度上以采取违反整体法规范说为宜,在违法性认识判断时又应遵循“一般推定,例外查证”原则。

  • 标签: 违法性认识 社会危害性 整体法规范
  • 简介:作为义务者不阻止他人故意犯罪的行为性质认定,其核心是判断成立正犯还是共犯。对此,义务犯模式不论是在理论自洽性还是结论合理性方面,都存在致命不足,不宜在我国适用;而因果关系模式,尤其其中的广义行为支配理论则在保证正犯、共犯区分标准适用的一致性和客观性方面,具有其优越性。据此,作为者原则上支配着结果的实现进程,不作为者原则上只能成立片面帮助犯(例外成立片面共同正犯);但是,作为者实行终了后不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者,则原则上成立正犯。同时,即使刑法中存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特殊规定,也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排除作为义务人成立片面共犯的可能。

  • 标签: 不作为 参与 不阻止 义务犯 广义行为支配
  • 简介:以英国刑法故意的发展脉络为切入点,以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为框架,探讨故意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归属,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英美刑法犯罪论体系的优势,以期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有所裨益。

  • 标签: 犯罪故意 应受谴责性 犯罪论体系 地位 启示
  • 简介:正确理解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离不开对故意犯罪过程中阶段划分和停止原因的分析。本文通过对阶段划分和停止原因的分析并将二者结合起来,试对我国目前理论与实践中关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针对不同停止形态的故意犯罪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刑事处罚原则的理论依据。

  • 标签: 故意犯罪 停止形态 阶段 停止原因 刑事处罚
  • 简介:受"犯罪共同说"理论影响,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主观方面必备要素,没有犯意联络,即便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实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犯意联络表现形式复杂,可以区分为形式上有犯意联络和形式上无犯意联络两大类。可以从犯意联络的存在范围、表现方式、发生时间、行为体现等方面综合分析,确定犯意联络是否存在及具体内容。

  • 标签: 共同故意伤害 犯意联络 刑事责任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8月2日,德国波恩州法院判处了一起故意杀人未遂的案件,案件的事实部分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的证言没有太大的争议。案件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人哈逖姆·马斯洛依因从26岁时就开始经常性的吸毒,在与女友相处期间也没有能够改掉这一毛病。后被已经怀孕的女友发现,女友就与其分手,被告人不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就找到本案被害人之一的雅克·斯旺革卡尔帕请求他在双方之间进行调

  • 标签: 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 直接故意 德国波恩 批判性反思 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