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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结果
  • 简介:上诉人:么尔,男,28岁,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民。抗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么尔因防卫过当故意杀人一案,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上诉人么尔以“为了保护自己和同伴的安全被迫用刀自卫,没有杀人的故意,应当从轻判处”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也以“么尔杀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

  • 标签: 防卫过当 上诉人 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杀人 判处无期徒刑 甘肃省兰州市
  • 简介:创新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特区发展的生命线和灵魂。特区检察机关要创新优势,再铸辉煌,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 标签: 创新 法律监督 能力
  • 简介:在《法律东方主义》一书中,络德睦旨在揭示的只是对“中国有法与否”这一问题何以成为问题以及为何西方人对其答案如此在意的认识论根源与政治根源,并未触及作为法律东方主义之反题的东方法律主义问题,更谈不上所为此举是在为当下中国法的任何具体观念进行的辩护与背书.如何界定东方法律主义及其未来将呈现何种样态,本质上仍是一个译介政治问题,需要仰赖于中国知识与政治精英未来的耕耘与塑造.迈向东方法律主义,是一项长远的系统工程,需要尽可能摒弃褊狭的法律自我东方主义倾向,需要解决好如何认真对待本土资源的问题,需要处理好政治共同体软硬实力的均衡匹配.

  • 标签: 络德睦 法律东方主义 中国法 东方法律主义
  • 简介:被告人董杰,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2007年12月8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15日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08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7日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

  • 标签: 非法经营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南京市江宁区 2008年 南京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
  • 简介:作为学者,我谈谈自己的感想。我赞同史晓捷教授的观点,也即非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学者型的律师。所谓学者型,是指律师不光是为了赚钱,现在正在搞律师教育整顿,网上也经常看到,而为什么要搞教育整顿,我想可能就是因为在当下律师行业虽然整体上是好的,但在现实当中也确实是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我认为,律师究竟需要树立一种什么样的形象?我以为,对社会法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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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行政长官办公室对《判例与研究》创刊十周年表示祝贺!我在澳门回归前也曾办过一份杂志,深知办杂志的不易,由此对主办杂志的有关人员表示由衷的敬佩。我所办的杂志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停办,但《判例与研究》坚持办到今天已经10年了,我所说的不仅仅用词语所能表达的一种感情。澳门与珠海是地缘相通、血脉相连,这几年澳门回归后,

  • 标签: 法律交流 法制建设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回归 行政长官 杂志
  • 简介:建立GC-MS/MS测定血液中巴比类安眠药物的分析方法。方法通过固相萃取提取并富集血液样品中常见巴比类安眠药物,采用离子阱二级质谱定性并定量检测其含量,并优化萃取溶液pH值与气相色谱/二级质谱联用分析条件,对巴比类安眠药物进行定量分析。结果巴比类安眠药物检出限为0.04μg/mL~0.10μg/mL,回收率为80.3%~92.6%。结论该方法高效、简单,灵敏度高,可用于血液中巴比类安眠药物同时定性定量检测。

  • 标签: 固相萃取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 血液 巴比妥类安眠药
  • 简介:目的研究DNAIQ磁法结合MaxwellTM16自动仪对接触DNA提取的应用价值。方法151份案件接触DNA检材95℃裂解后,采用DNAIQ磁法结合MaxwellTM16自动仪提取DNA,然后进行DNA定量和STR分型检测,统计各种类型的接触DNA含量I、PCCT值和STR分型成功率。结果151份案件接触DNA检材中,除果核平均DNA获得量为9.51ng以外,其它接触检材的平均DNA获得量均大于10ng,烟蒂检验成功率最高为93%,果核检验成功率较低,为60%。所有DNA样品的IPCCT值均在27左右,纯度高。结论大部分接触DNA检材采用DNAIQ磁法结合MaxwellTM16自动仪可提取到足以进行STR分型的DNA。

  • 标签: 法医物证学 接触DNA DNAIQ DNA定量 STR分型
  • 简介: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是如何体现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维护稳定的房屋租赁交易秩序这一目标的?答:《解释》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问:《解释》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无权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是基于何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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