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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将已设定抵押的不动产转让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法律事务.由于抵押房产在转让时涉及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与第三方买受人之间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在未解除抵押登记时,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抵押上的抵押权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抵押权人是否对抵押上追及力,而能够对抗买受人的所有权?这是我们必须统一的认识.

  • 标签: 法律问题 抵押物转让 法律事务 法律关系 抵押房产 权利义务
  • 简介:张甲与王乙系邻居,2000年10月5日王乙因承包一生猪屠宰场缺乏流动资金向张甲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王乙之弟王丙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01年6月5日,王丙的桑塔纳轿车被盗,王丙应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10钫余元。

  • 标签: 保险赔偿金 借款 履行 抵押物 抵押担保 债务
  • 简介: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法与学说在平衡与协调两极利益上均无功而返,唯有将动产抵押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准不动产"上,并在该领域也采行权的登记公示制度,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具合理性的方案.

  • 标签: 动产抵押物 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 动产抵押权 转让 公示制度
  • 简介: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的处分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依抵押权的上代位性,就抵押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追及至抵押而行使抵押权,抵押受让人自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负担。抵押权人的同意只是其主张抵押权的上代位抑或追及效力的分界。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转让合同的效力。

  • 标签: 追及效力 处分权 抵押物的转让 物上代位
  • 简介:抵押的转让关系中,受让人并非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然应当是转让人。即使转让人具有告知抵押权人抵押转让的义务,也仅是一种附随义务,决不应该以此作为协议效力有无的判断标准。若受让人用付出相当价款而获得的抵押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有违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因此,法律完全可以赋予抵押权人以抵押转让价金的上代位权,其不仅可以促进交易,增强抵押的利用效力。而且抵押上代位制度,同样可以防止抵押人逃避担保责任。

  • 标签: 抵押物转让 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纠纷案 红军 物上代位权 王学
  • 简介: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和跨国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跨国证券转让协议和证券抵押协议数量不断增加,如何确定经中间人持有证券权关系准据法,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抵押证券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跨国有价证券交易安全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考虑到国际证券的特殊性,强调适用证券的中间持有人所在地的法律为准据法(thePlaceofRelevantIntermediaryApproach简称PRIMA)兼顾意思自治原则,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谋求更进一步的国际合作无疑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这种"中间人所在地法原则"取代传统"证券所在地法原则"的趋势已体现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最新成果--2003年12月13日海牙之中.

  • 标签: 证券抵押物权关系准据法 中间持有人所在地法 国际证券抵押 法律适用 《关于由中间人持有证券若干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
  • 简介:抵押作为担保的一种重要形式,而倍受各家商业银行青睐.抵押担保登记抵押贷款的重要内容.然而,抵押担保登记却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抵押担保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 标签: 抵押贷款 登记 思考
  • 简介:中国船舶抵押登记对抗效力问题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外,还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动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抵押权和抵押登记的规定适用于船舶抵押权时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修订或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对船舶抵押权与其他权冲突时何种权利优先等问题加以规定和完善的相关立法建议。

  • 标签: 船舶抵押权 登记 对抗效力 权利冲突
  • 简介:一、中国《物权法》有关上代位的立法与适用(一)上代位的概念与性质代位在近代民法中包括的代位与人的代位。人的代位即权利主体的替代;而的代位则为权利客体的替代,即以特定物价值的转化替代原物而作为原物所附权利的载体。的代位在现代民法中的运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上代位性是指担保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上。这是担保权的重要特征之一。由于担保权人设立担保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所以,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保财产交换价

  • 标签: 代位 抵押权人 担保物权 近代民法 特定物 现代民法
  • 简介:实现担保权案件中,适格的申请主体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关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未明确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是否属于实现担保权案件适格申请主体,加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缺少了登记制度所具有的公信力,使得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属于实现担保权案件的适格申请主体,这是因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则并未区分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非讼程序的适用中允许有实体争议的存在、能够获得比较法上的支持。

  • 标签: 担保物权 动产抵押权 登记 申请主体 适格
  • 简介:正我国现行法律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一直没有作明确界定。这导致实务中出现两大难题:一是银行债权根据该登记是否对抵押,即涉案房屋有优先受偿权;二是房产商因担保责任代偿小业主的欠款,此时小业主未直接对其违约,房产商能否超越合同相对性单方解除合同。对两大难题的解决方式直接决定银行和房产商在小业主逃避债务时应如何维护自

  • 标签: 预告登记 效力认定 房产商 抵押权 优先受偿权 小业主
  •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从而才能使抵押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并产生法律效力。二部法律颁布以来,特别是《担保法》施行以来,公民、法人和其它民事主体在民事交往中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时都能自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特别是金融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时,为了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尤为注重抵押登记的手续,这说明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已经在市场交易和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得到了重视,这是市场经济交易主体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的表现,是值得称道的。但是,我们也

  • 标签: 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 房地产管理部门 房地产抵押 《担保法》 房地产档案
  • 简介:浮动抵押(floatincharge)是借款人以其所有的或某一类的现在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作为还款保证,为贷款人利益而设立的担保权。它突破了传统固定抵押制度对抵押范围的局限,将其从“已存财产”扩大到“将来财产”,适应了现代工商业融资的要求,在国际商业信贷(尤其是项目贷款)中备受青睐,是种新型的权担保方式。一、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之比较(-)对抵押“特定性、绝对化”原则的冲击在传统固定抵押担保制度下,为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一般要求债务人在设定抵押时必须提供具体确定的现有财产,这限制了抵押的范围和价值,不能适应二战以来由于科技发展而产生的国际分工及贸易的新变化。而浮动抵押发展了传统抵押,它

  • 标签: 浮动抵押 借款人 固定抵押 贷款人 抵押物 抵押资产
  • 简介:引言写作本文的目的在于介绍韩国民法上关于抵押权的上代位的相关内容。首先会介绍作为韩国民法上具有代表性的担保权之抵押权的上代位相关判例与学说,依次介绍民事特别法《关于动产·债权等担保的法律》中所承认的动产担保权的上代位,并进一步介绍让与担保权的上代位相关内容。韩国民法制定于1958年,并于1960年施行。~③韩国民法由总则、权、债权、亲族、继承编构成。有关抵押权的内容规定在第三部分权编中。

  • 标签: 抵押权登记 代位 动产担保权 物权编 让与担保 担保物权
  • 简介: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基本性的制度。历史上并无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的必然要求,可以说"登记天然非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天然为登记"。登记行为的本质为行政行为,通过法理分析可以发现权合意是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登记行为是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登记行为和权合意行为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其成立要件各不相同,因此在各种不同条件下权行为的效力会有所不同,权变动也会因此存在各种不同情形。

  • 标签: 物权合意 物权登记 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 物权行为
  • 简介: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抵押合同效力的案件中,常常会遇到一份不动产抵押合同于担保法实施日(1995年10月1日)之前订立,当时因法律、法规未规定登记才生效,故未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法实施后,该份抵押合同属于登记才生效的合同范畴,但当事人未补办抵押登记。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看待这类抵押合同的效力?

  • 标签: 抵押合同 担保法 不动产 效力分析 抵押物登记 人民法院
  • 简介:登记制度与公证制度的互动关系是新近理论研究的热点。特别是我国《物权法》颁布后,在未来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公证制度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发挥什么样的效力,更为同仁所关注。德、法的不动产法定公证制度能否被我国所直接借鉴,或者它是否仅仅适合生存在德、法国家,而在中国会必然地碰到水土不服的问题,从而不能在中国生长。在中国,昆明在实践着德、法的不动产登记模式。

  • 标签: 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登记制度 公证制度 登记模式 实践 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