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3 个结果
  • 简介:从海洋法公约、民事责任公约和救助公约三个角度切入,阐述了海洋环境保护及存在的问题。结论是: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上,海洋法公约的作用堪比宪法,民事责任公约和救助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依据。但上述公约提供的举措既非完美亦不充分,仍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便找到综合的解决方案。

  • 标签: 海洋环境 海洋法公约 民事责任公约 救助公约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在近代社会学的众多开创者中,有三人位居首要,贡献甚伟:马克斯、迪尔凯和韦伯。在经典三大师中,迪尔凯最少牵涉政治纷争。也正因如此,他的思想体系最严整,学术影响最深远。作为迪尔凯社会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犯罪学思想,拥有十分重要地位。

  • 标签: 犯罪学思想 迪尔凯姆 功能论 社会学思想 思想体系 学术影响
  • 简介:中国在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后,需要建立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要求的财政担保体系,来避免中国籍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口国被滞留。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内履约立法体系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案的研究基础上,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案在中国的适用提供参考建议。在中国的财政担保体系里,可以以社会保障为主,船东互保协会为辅,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 标签: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案 国内法适用 海员权利
  • 简介:长期以来,国内外学界通常将施塔勒所弘扬的这套理论归入自然法学的范畴,奉为加世纪著名法治文化现象即自然法复兴运动的主要策源地之一。然而关于施塔勒的理论归属及其认定标准并不是完全没有疑问的。本文借助于现代自然法讨论中的几个常见坐标或参照元素,即实定法、道德和正义,通过梳理施塔勒对待这些问题或事情的态度,尽可能中立地审视和重构施塔勒法哲学的性质、立场、问题意识和建构方法。经研究发现,施塔勒虽然秉持着在整个法律世界甄别和落实正义的雄心壮志,但在诸多关节要害处的立场却跟法实证主义者别无二致。

  • 标签: 施塔姆勒 自然法 新康德主义 正义法的理论 批判的法理论
  •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仲裁程序以其触发上的单方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由于这种单方性同时意味着相对方的利益将立即处于危险之中,因此这种单方性并非任意的单方性,而是受制于一定的条件限制——通过启动条件加以限制.综合考察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对这些条件尝试做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这一新的二元划分,从正反两个方面概括了强制仲裁程序启动的条件,即必须具备“积极条件”且不能带有“消极条件”中的情形;在实践中,法庭(仲裁庭)对各个条件所给予的重视程度并不一致,对“积极条件”中的“争端类型”条件着墨最多,在“消极条件”则是“协议阻却”和“任择性例外阻却”获得的关注最甚.

  • 标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强制仲裁 启动条件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 简介:说起内蒙古,外地的朋友们首先想到的便是那一望无际的大草原,风儿拂过,草原如一片绿海,卷着翠绿的浪花翻滚向前,成群结队的羊儿如一颗颗洁白的珍珠时隐时现,点缀着整片绿海。每一个生长在内蒙的人似乎都有一种草原情结,或是因为那一片辽阔高原的蓝天,或是因为那一条蜿蜒曲折的清河,或是因为那一片青翠无垠的碧海,能让人们暂时脱离这纷繁忙碌的世界,感受大自然赐予的这份宁静与美好。

  • 标签: 草原 内蒙古 大自然
  • 简介:海洋权益是国家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海洋权益符合“海洋强国战略”。海事国际公约国内化是我国海事管理立法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海事管理部门和海洋管理部门存在职责交叉,海事管理立法本身存在国际公约国内化程度不高以及进度缓慢等问题。理论上,应采取间接适用方式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特别是《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借鉴国际公约规定,完善无害通过、登临检查和紧追权等制度,以实现我国海洋权益的有效维护。

  • 标签: 国际公约国内化 海洋权益 海事维权
  • 简介:"初步程序"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创,专为保护沿海国免于因陷入过多诉讼而被削弱权利。"初步程序"实质上构成了对争端的预先审判,具有反对国际法庭管辖权的效果。有权受理"初步程序"的主体并非仅限于国际海洋法法庭,尚包括国际法院、附件七下仲裁法庭与附件八下仲裁法庭;所受理的争端只与第297条规定有关;关于滥用程序行为的审理并非仅限于第297条第2款、第3款规定。《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第96条作为目前唯一的固定程序规则,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尤其是其中第3款与第7款规定所涉及的问题。"初步程序"的问题亦出现于"中菲南海仲裁案"之中,仲裁法庭的相关意见不仅自相矛盾,而且其所制定的程序规则也存在令人质疑的公平正义问题。

  • 标签: 初步程序 有关第297条的争端 初步证明 滥用法律程序 中菲南海仲裁案
  • 简介:欧洲人权保障结构呈现出多元性的特点。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分别依据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两个法律体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院也都十分重视在各自的领域内解释基本权利的自治性,但是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交互式影响。在立法领域中,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后,2001年《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移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权利,并且要求欧盟法院对来源于人权公约的宪章权利的解释标准不得低于人权公约的规定。在司法领域中,欧盟法院早在1975年的Rutili案中就开始以引用和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的方式审理基本权利的案件;从1996年的Pv.S判决开始援引人权法院的判决作为解释人权公约的基础。即使在《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生效后,欧盟法院也会在解释和适用基本权利时参照人权法院解释以确保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相应的,欧盟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对人权法院的判决也产生了影响。人权法院通过借鉴欧盟法院的判例,欧盟法令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从而增强了判决结果的说服力,也维护了欧洲基本权利保障秩序。虽然欧盟法院第2/13号意见中断了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进程,但是两个跨国法院都明白维护欧洲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性。因此,虽然挑战尚存,但是维护多元体系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协调是两者间共同的选择。

  • 标签: 欧洲多元人权保障体系 立法移植 案例法借鉴 交互性影响 欧盟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 简介: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的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基础,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

  • 标签: 国际投资仲裁 《华盛顿公约》 书面同意提交 最惠国待遇条款
  • 简介:有关机关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提起的海洋环境诉讼,其所保护的客体是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在性质上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海洋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都有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其中又以海洋环境行政机关为优。因海上油污损害引起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兼具海事与环境公益双重性质,应同时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与环境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两者乃互补关系,而非竞合关系。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上,除了在因果关系上应继续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这样的减轻证明责任措施外,还应当进一步减轻原告方的证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由法院酌定损害赔偿数额。

  • 标签: 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侵权之诉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公益诉讼
  • 简介:在船源海洋污染事故中,海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层出不穷。笔者梳理了一些在海员责任刑事化领域发展较为突出国家的国内法,分析了相关国际公约关于海员责任刑事化的规定,探讨了海员责任过度刑事化的合法性问题,赞同这样的观点:海员责任过度刑事化不仅可能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船舶污染问题,并且可能终将危害海运业的发展。

  • 标签: 船源海洋污染事故 海员 刑事责任 国际公约
  • 简介: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相关条款的文本分析,提出《公约》并没有赋予"混合争议"的领土主权争端以明示管辖权基础,《公约》第298条第1款(a)(i)项亦未能赋予其以隐含管辖权基础。并通过对涉及"混合争议"情形的圭亚那诉苏里南案、查戈斯海洋保护区案的分析,提出目前为止的海洋法国际司法实践,并未肯定对该情形下领土争端的管辖权。而且,将海洋争端剥离出"混合争议"进行强行裁决的做法违反《公约》管辖权限制。最后,在上述推论的基础上结合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仲裁案所涉及到的"混合争议"没有管辖权。

  • 标签: 混合争议 领土争端 隐含管辖权 切割路径 中菲南海仲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