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民国时期的法律家群体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是指在一个中华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职业家阶层。由于受到民国动荡的政治形势和严酷的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这一群体的法律思想呈现出开放、多元、复杂的特征,法律家在运用西方的法治理论来改造中国法制现实的过程中,其研究触角已经涉及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其理论思维已经将纯粹的西方法治理想与中国的现实相结合,但其主要的学术观点往往是不统一甚至是前后不一、相互矛盾。正是这种开放性的研究视野和强烈的关注现实法制的学术责任,法律家以自己的法律知识为背景,或著书立说成一家之言,或投身现实矢志司法实践,或兴办学校培养法律人才,为民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司法
简介:房地产作为房屋和土地的社会经济形态,是人类活动的空间和重要的生产要素。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的产业工作便形成了房地产业。目前,在培育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对国民经济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的房地产业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蓬勃生机。尽管房地产业在推动城镇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市场体系等诸多方面起着重大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法制建设相对于日益活跃的房地产经济活动而言是比较薄弱的,加之人们的产权意识不断增强,从而导致越来越多的房地产法律纠纷。为了更好地处理房地产纠纷,依法维护从事房地产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不仅要对房地产法律政策有较全面的了解
简介:公司股东之权利,从大的方面划分,无外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前者为收益分配优先顺序上最後获益权,后者为公司合并、分离、结算、破产等大政方针投票权。我国民国初年着名公司法学家王效文先生将前者概括为自益权。后者概括为公益权。中外公司实践表明,公司内部始终存在着大股东专权、牺牲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公司法是否需要限制大股东权利,即共益权节制?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节制大股东权利?美国各州公司法自1989年始才接受并引入该内容,而我国早在1914年公司条例便载有共益权限制之规定,1929年公司法更趋于成熟。时隔60年后,作为世界上公司法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不仅接受该内容,而且与中国60年前的公司法规定完全一样:不论一股东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这一惊人的吻合值得我们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