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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侦查实验是重要的刑事侦查措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侦查实验笔录规定为八类法定证据之一。文章通过分析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并借鉴国外及我国澳门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对我国侦查实验的批准主体、批准程序和适用条件做了初步的探索,以期规范侦查实验的批准程序。

  • 标签: 侦查实验 批准程序 批准主体
  • 简介:近年来,铜陵市郊区人大常委会以加强代表小组规范化建设为途径.以“人大代表工作”建设为突破口中,不断丰富“”的内涵,完善“”的功能,提升“”的品味.推进代表小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 标签: 郊区 区人大常委会 人大代表 代表小组 小组活动 依法履职
  • 简介:传统的环境执法是一种威慑模式,该模式认为应该加大企业环境违法的责任,通过制裁减少环境违法,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这是一种对抗性的治理模式,存在一定的不足,应向环境合作治理模式发展。基于合作治理理念,政府可以利用环境守法导则的形式来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企业环境守法,这样既减轻了环境保护成本,又提高了环境保护的绩效。作为一种新型环境治理模式,守法导则体现了其合作性和有效性的特点。当然,守法导则也需要重视其合法性问题,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 标签: 环境守法导则 威慑模式 合作模式 合作性 有效性
  • 简介:派驻基层检察,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适应基层司法需求、延伸检察服务职能的工作创新,具有贴近基层、贴近实践、贴近群众的优势。文章通过与其他基层司法组织和国外社区检察比较,研究派驻基层检察的工作原则、职能定位,指出应完善派驻基层检察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和自身管理,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 标签: 派驻基层检察室 工作原则 职能定位
  • 简介:民事救济论者希望用民事法律保护环境,但对民事救济和环境损害两者的对接试验说明,民事救济可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有效救济,但无法对非"他人"的利益提供救济。环境利益是人类的利益,环境损害是对人类环境利益的损害。创造"环境权"的努力无法为人类环境利益创造具有自然人、法人身份的利益主体。民事救济手段中的救治已然损害的赔偿性责任方式、阻遏性责任方式、预防性责任方式都不能对环境损害提供救济。我们无法为环境损害找到符合民事救济制度中的责任人条件的行为人。造成环境损害的"总行为"的主体是不应按民法原理对行为负责,也没有能力对环境损害负责的"众人"。能够对环境损害负责的适格主体是政府,这已经在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验证。

  • 标签: 民事救济 环境侵害 环境损害 环境侵权
  • 简介:通说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公法上环境管制的手段,效力并不及于作为私法的侵权法。然而法院在不可量物侵权的实际案例中却又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既有学说仅仅注意到了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没有注意到造成损害结果的真正原因并非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而是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以环境质量标准是否达标界定)。把关注点仅仅放在作为管制手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而忽视了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效力,是造成理论困境的主要原因。放弃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的讨论,构建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效力模型,才能从根本上阐明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法律效力问题。

  • 标签: 环境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侵权责任 合规抗辩
  • 简介: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由此,“认罪认罚从宽”这一酝酿已久的制度改革,即将在18个城市正式启动实验的大潮。作为当下司法改革图谱中的一大重要脉络,“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构想既承载着宏大的目标,又面临着现实的难题。在志存高远与重重风险之间,这场司改实验能否驶向成功的彼岸?

  • 标签: 制度构想 刑事案件 十二次 制度改革
  • 简介:6月22日,大新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利用乡镇检察平台,发挥检察机关横向联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成功处置了粱某等三人与该县一集体所有制企业福利待遇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 标签: 检察院 大新县 集体所有制企业 业务 社会和谐稳定 办案机制
  • 简介:公众共用物是在环境法视域下提出来的概念,与公众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密切相关。在环境法视域下其具有多元环境法律价值,即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秩序与环境安全、环境民主等价值。具体体现于环境正义是公众共用物之环境法律价值的基本和前提,环境公平是公众共用物之环境法律价值的利益追求,环境秩序与环境安全是公众共用物之环境法律价值的目标追求,环境民主是公众共用物之环境法律价值的自主性追求。公众共用物环境法律价值更凸显其在环境法中有建构与保护的必要性。

  • 标签: 公众共用物 环境正义 环境公平 环境秩序与安全 环境民主
  • 简介:9月9目,东兴市检察院在该市司法局东兴司法所、江平司法所挂牌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据介绍,该办公的成立有利于检察官全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区矫正与刑事审判、刑罚执行、执法监督的无缝对接。

  • 标签: 社区矫正工作 办公室 检察官 东兴市 全程参与 司法公正
  • 简介:日前,江津区院白沙检察认真对待群众来访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合理诉求,并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化解了一桩信访案,当事人亲自送来感谢信。

  • 标签: 江津区 信访 检察 白沙 成功 群众来访工作
  • 简介:我国近年来频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揭示了我国环境风险决策中公众参与渠道受阻的问题。反思我国环境风险决策存在的现实问题,公众参与权利体系必需要从理论和制度上予以完善。公众参与权包括信息权、程序权和救济权。信息权利是公众参与权的前提,程序权利是公众参与权的核心,救济权利则是实现公众参与权的保障。因此,要想解决我国环境风险决策中的现实问题,就要在落实协商民主决策模式的前提下,保障环境信息的充分公开、公众的全面参与、权利的有效救济,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二元价值,走向真正的环境法治。

  • 标签: 环境风险决策 公众参与权 信息权利 程序权利 救济权利
  • 简介:环境法研究存在高外部引证率和低研究水准之间的“落差”,需要对社会科学知识在环境法研究中的运用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促进环境法领域的知识增长。针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分析表明,基于法教义学的解释是非常不充分的,有对经验事实进行选择性的“裁剪”以符合价值预设(政府和企业“合谋”侵害公民环境权益)之嫌,不足以从根本上揭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实践逻辑,也无助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理性应对。根据心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知识,能够对当前中国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给出更具解释力的结论。环境法研究应当采取更为开放和多元化的研究路径,秉持“面向真实世界的环境法”的宗旨对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将法教义学和相关社会科学知识进行有效结合。

  • 标签: 环境法 法教义学 社会科学知识 环境群体性事件
  • 简介:【裁判要旨】污染环境犯罪的证明,仅需对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即可无需进行全程性调查或审查。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大量有毒物质并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 标签: 污染环境犯罪 证据证明 定罪量刑 有毒物质 国家规定 从重处罚
  • 简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是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目前在监测实践中存在着建设单位虚假履行环境义务、监测机构与监测需求不匹配等突出问题。因此,为了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应注重从增强建设单位环境责任意识和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两方面予以完善。

  • 标签: 环境保护设施 环境责任意识 验收监测
  • 简介:【裁判摘要】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有责任排除危害。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污染环境的责任以排除已经造成的危害。为了达到使被污染环境得到最科学合理的恢复这一最终目标,法院可以采取专家证人当庭论证的方式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当行为人的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时,可以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确定修复费用,按照“谁污染,

  • 标签: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环境保护 连云港市 诉讼案 公益 协会
  • 简介:按照传统的法律解释理论,法律解释方法一般都包含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四种所谓解释方法。通过本文的辩驳与重构,我们应将这四种所谓解释方法还原其本相,而视之为法律解释的四种主要方法性原则或标准,即体系性原则、目的性原则、历史性原则和合宪性原则。法律解释的这四种方法性原则贯穿于法律解释基本原理与具体方法之中,渗透于对任何一种具体法律方法的运作机理的建构过程之中,体现了这些方法性原则对法律方法在理论与操作上的引领、指导、判断甚至矫正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 标签: 法律解释 方法性原则 辩驳与重构 指导意义
  • 简介:2008年8月的一天,距福建省南平市区40余公里外的葫芦山被来自福州城门和福清的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从“头”开始剥去了绿色的“外衣”。当高大威猛的机器开上山顶的时候,静静的葫芦山毫无戒备。

  • 标签: 环境公益诉讼 《环保法》 葫芦 诉讼案 纪实 民事
  • 简介:生态得天独厚12月,中国的北方已是冰天雪地、植被枯黄。再遇到无风的天气,很多地区还会出现严重的雾霾,外出的人们一个个帽子、围巾、口罩全副武装。

  • 标签: 诉讼案 终审 公益 民事 环境 首例
  • 简介:版权的地域性和互联网的无边际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网络环境下跨境版权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值得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各国版权实体法的统一难以实现,目前无法通过该路径得以解决.有必要对于跨境网络版权侵权建立一套特殊的冲突规范,减少多个准据法的适用,从而在保护版权的同时保障网络的互联互通.《ALI原则》与《CLIP原则》对于无所不在之侵权采取最密切联系地法作为单一准据法,并规定'回归地域性'例外,该无所不在之侵权规则值得借鉴和完善.缓解无所不在之侵权所引起的法律冲突问题还需要地域屏蔽技术的应用加以辅助.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并不完善,缺少针对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并不成熟.因此,我国亟须吸收国际上的成熟经验,以便于今后更好地迎接全球化给版权制度带来的挑战.

  • 标签: 跨境版权侵权 法律冲突 无所不在之侵权 地域屏蔽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