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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  数年前笔者在泰康路古玩市场浏览时,偶然发现3件署名陆云山(1901-1974)用新彩工艺绘制的《清白传家》文具;一件印盒、一件水洗、一件笔掭.画面上着白菜、冬瓜和红萝卜.白菜和冬瓜既青又白,那几只可爱的红萝卜也是雪白的心.文具的造型纤巧、质洁白滋润、构图简洁、色泽明快,落款:陆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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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认定判决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处罪犯贾某有期徒刑11个月.2013年12月2日晚上10点多,在北六环昌平区高教区出口附近,贾某纠集同伙驾驶奥迪A6轿车撞向明某驾驶的大货车.贾某暴力威胁明某,最后敲诈得300元人民币.2013年12月8日、11日,贾某又在北四环望和桥附近、北六环孟祖桥附近,先后两次制造类似“事故”.

  • 标签: 奥迪A6轿车 货车 碰瓷 敲诈勒索案 有期徒刑 昌平区
  • 简介:  友人从江西来,带回一只口径为28.5厘米的雍正青花盘子,玲珑剔透,尤其是上面的青花山水画,荡漾着一股浓浓的中国文人画的韵味,给我的感觉是:"好东西."……

  • 标签: 山水玲珑 玲珑瓷 青花山水
  • 简介:近年来利用交通工具进行“碰”犯罪的情况屡有发生。对于“碰”犯罪行为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领域都颇具争议。“碰”在北京方言中的原意是故意与别人发生碰撞、摔物,借以讹诈他人的行为。近年来出现的“碰”多是借助汽车故意与他人相撞,以讹诈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此种犯罪的定罪理论界观点不一,各地司法机关的判例也不甚一致,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根据不同情况,“碰”行为可以构成以下犯罪:

  • 标签: 犯罪行为 碰瓷 定罪 他人财物 交通工具 司法实务
  • 简介: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和第16条分别规定了有关“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但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使得一些作品既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这无疑给我们的实务工作带来了不便.为此,有必要从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入手,结合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的立法现状,探究我国著作权法所产生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 标签: 法人作品 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
  • 简介:4个多月的时间里,一辆车牌号为晋A51E65的黑色奔腾轿车就出了56次事故。平均两三天就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这辆车怎么这么“倒霉”?

  • 标签: 交通事故 碰瓷 故意 车主 车牌号
  • 简介:早前,在广东打零工的刘某、邓某与绰号“三哥”的男子商定要以碰手段捞钱,2015年1月13日中午,三人驾驶租来的别克小轿车从广州来到广西荔浦县修仁镇旁的马路上,由刘某骑单车在路边等着,邓与“三哥”则开车阻挡并逼使路经此地的一辆挂贵州车牌由宋某驾驶的大货车减速,刘某趁机骑单车靠上去假装被撞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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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最近,江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扬州45岁的企业职工老王在扬州市维扬区法院告赢了又一起“劳动维权”官司,完成了他从2008年开始,先后换了近20个单位,将不守法的第15个老板告上法庭并第13次胜诉的“职业维权”诉讼。

  • 标签: “维权” 职业 劳动争议案件 跳槽 碰瓷 法律
  • 简介:王少卿简介王少卿,1938年出生于河南开封。历任开封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所长、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兼评委、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河南省美术家协会花鸟画艺委会名誉主任、开封市美术家协会艺术顾问。20世纪60年代,王少卿在北京中国画院进修学习,师从我国著名画家马晋、王雪涛先生,后又受著名花鸟画家康师尧先生指导,深入研究工笔花鸟画。

  • 标签: 王少卿 工笔花鸟画 中国美术家协会 王雪涛 美术研究所 工艺美术大师
  • 简介:李双阳1975年端午出生,江苏淮安人,军旅八载。毕业于南京艺术学院书法篆刻专业。观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培训中心教授,南京印社社员,吴江市书法家协会主席,吴江市书画院副院长,苏州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兼创作委员会主任,南

  • 标签: 中国书法家协会 书法篆刻 创作委员会 画院副院长 印社 行草书
  • 简介:作品的本质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的表达。作品不以是非、善恶、优劣为标准,但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观念、技术、方法、程序、原则、工艺等内容。作品仅指思想的表达,而不指向被表达的思想。在确定思想和表达的临界点时,尊重作者的观点更具有合理性。思想的表达必须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这意味着作品必须体现某种艺术方法或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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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绪论数字作品:一种新的版权客体(一)版权法的沿革与数字技术纵观版权法的历史,版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自作为现代意义版权法开端的英国1710年的安娜法令始,版权法已历经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数字技术的三次重大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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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前的音乐作品权利结构是创作者为著作权人,而表演者为邻接权人,这是一种在传统解释学下的"作者中心论"之权利结构模式。随着解释学本体论的转向,哲学解释学的兴起,以"读者为中心"的权利模式得以伸张。音乐乐谱是一个纲要式的草图,是未完成的作品,唯有在表演者的表演过程中音乐作品的本体性才得以呈现。表演者在音乐作品演绎的过程中不是对创作者意图的机械重构,而是一个表达艺术个性的创作过程。表演者在权利结构中不应当是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而是具有独创性贡献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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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车辆碰”行为由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在刑事法的视野下,“车辆碰”行为作为当今新型犯罪现象,对其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值得我们深究。根据“车辆碰”行为手段方式与作案时空的特殊性,结合现有刑法理论中的罪数理论,“车辆碰”行为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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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案例概况  原告何某的作品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见图1)首先发表于1987年12月21日的《中国妇女报》,后收入1992年4月出版的《何××黑白画集》中。  1998年丹妮制衣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女装附着挂牌上印有“丹妮”汉语拼音DanNi组成的一长辫大帽少女图(见图2)。图1图2  1999年4月,何某以丹妮制衣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创作的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采用夸张和省略的手法,勾画出一幅端庄而美丽的少女头像,原告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标牌上的长辫姑娘头像运用字母变形的手法,勾画出一幅活泼且具动感的圆脸姑娘头像,被告图案突出了“丹妮”的主题。原、被告双方的创意不同,故画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被告的商品标牌图案具有独创性,已形成一幅新的作品,故被告并未抄袭原告的作品,被告的行为也不是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修改原告的作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将被上诉人标牌图案部分中的“丹妮”一词的汉语拼音、另添加的蝴蝶结从图案中去除后,所剩余的部分与上诉人的作品几乎完全一致,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用“丹妮”一词的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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