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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场合中,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直接排除行为人的不法的观点值得商榷。被害人自我答责本身只能是结论而非对该结论的论证,同时,得出被害人自我答责的结论并非当然和排除行为人的不法画上等号,而应当在具体情境下进行个案认定。将传统的客观归责理论与被害人教义学相糅合,以行为的“风险创设-风险实现”为思考主线,以刑法中的利益分析为思考基点,重构出一种综合的归责理论,以此在该场合中分别对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行为做出评价,并确定归责,是解决问题的合理路径。

  • 标签: 基于合意 自我答责 客观归责 利益思考 容许风险
  • 简介:世界各地,死刑及其改革极为吸引眼球,极具热度。当前,废除死刑成为国际潮流,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则是我国大趋势。[1]我国基于国情,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为了严格控制死刑,我国采取立法和司法并进,实体和程序协同的路径。比如,创制死缓制度、收回死刑复核权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等等。一方面,这些路径和措施对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对限制和减少死刑的

  • 标签: 控制路径 死刑适用 适用控制
  • 简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对于那些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或关联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责任主体,执行过程中的规制方法主要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和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但对于那些既非公司股东,又非公司管理层,却隐身幕后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则直到限制消费新规出台才得以在执行程序中将其纳入规制范围。目前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立法性文件和理论研究多是在上市公司语境下进行探讨,其列举的判断标准对于执行实践缺乏可借鉴性。本文结合案例,归纳了执行实务中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即对人事权、财务权及经营管理权处于支配地位。同时也指出,实际控制人是一个框架性的概念,其产生本就是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公司治理实践,故而难以廓清其边界,也无法对其判断标准加以穷尽。在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时,需权衡有限责任制这一公司法基本原则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裁判者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执行案件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实际上是行使执行命令权的一个缩影。执行命令权具有较强的司法属性,其所处理的决非外界常常误解的事务性工作,此项权力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只有对执行命令权予以科学配置,才能保障此项权力充分行使。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内容中对现行执行体制改革中执行命令权配置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 标签: 实际控制人 执行案件 股东有限责任 “执行难”问题 债权人利益 执行命令
  • 简介:控制下交付是伴随着毒品犯罪组织越来越严密、分工越来越细致、涉及地域越来越广泛,以及由此带来的侦查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所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侦查措施,它在加强跨地区、跨国境公安机关合作,打击跨地区、跨国境毒品犯罪方面呈现出重要价值。毒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具有特殊的性质与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控制下交付措施的原则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暴露许多问题,需要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域外其他国家的做法予以完善。

  • 标签: 控制下交付 毒品犯罪 侦查
  • 简介:上市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有助于稳固控制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但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实践中常见的是终极控制人利用"双层股权"及"金字塔结构"操控公司行为。各国或地区采纳的规制路径可归纳为四个种类:一是规制"双层股权",消解金字塔结构;二是消除"双层股权",但允许"金字塔结构"的存在;三是有限地采用"双层股权"与"金字塔结构";四是禁止采用"双层股权"及"金字塔结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计对控制股东的规制路径,联系我国公司运作的实际,可以保留股权控制的"金字塔结构",但应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根据该结构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可先行在诸如创新型公司及国有控股文化传媒企业中,将"超级表决权股"限制在IPO之前,要求上市公司公开采纳该结构的相关信息及对公众投资者利益安全性的保障措施。建议在维持既有股票市场板块格局的同时,对证券市场进行差异化安排及制度创新,建构"隔绝控制权强化机制"以严格执行公司治理标准,通过设定"不受等比现金流权支持的表决权"上限规则,以配套实施证券监管中的仲裁机制。

  • 标签: 控制权强化机制 金字塔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 规范设计 控制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