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泛在计算、物联网等新兴科技正在掀起新一次的信息产业革命浪潮,推动人类步入"泛在网络"〔1〕社会,使任何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信息联通成为可能,将"一切"事物的信息转化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资源。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为个人隐私、智力成果等信息类型提供了某些专有权利保护,但没有把一般和整体意义上的信息纳入私权客体的范畴。为了解决人、社会、国家及其彼此之间的信息利益冲突,防止纯粹的信息技术优势演变成信息霸权和专制权,有必要确立一套具有包容性、灵活性和内在统一逻辑的信息权属识别制度。基于法治文明和经济理性的信源信息权概念和若干基本原则,为形成信息确权的全球性规则提供了一种理论路径。
简介: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大差别,检察机关选择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环境。同等情况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护出发。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既要有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的必要条件,也要有适合个案的选择性条件。刑事诉讼中,要平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建议对被害人刑事自诉权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而不是取消。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其在考察期内违规行为的后果承担及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处理需要相关规定予以明晰。
简介:“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包含“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两个要件。相比“独立完成”,“创造性”的判断非常模糊,司法裁量规则由“作品艺术价值”论、“作者心理意图”论、“创作过程工具”论替换为更加客观恰当的“细微/显著的差异”二分法,这有其哲学基础和科学依据,但该二分法并未提供精确统一的标准。为弥补这一不确定之不足,法经济学视角可以提供更为准确的分析路径,实现维系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治理目标。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应删除对“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含义阐释中“有审美意义”这一语词限定,并将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作品类型纳入新法,从而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并通过合理恰当地解释“独创性”内涵以提供公平有效的激励。
简介:目的探讨桡骨远端骨折的成伤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价值。方法收集损伤过程与致伤方式均无争议的桡骨远端骨折案件813例,依据Colles,Smith,Barton,Chauffeur的骨折分型,统计各型骨折例数及致伤原因。结果813例均为桡骨远端单侧闭合型骨折,其中Colles骨折最多见,占78.97%,Chauffeur骨折最少见,占4.92%。致伤原因中单纯摔跌伤最多见,达579例(71.22%),交通事故伤140例(17.22%)。交通事故中车外人员摔跌损伤112例,其中伤者无或仅有轻微颅脑损伤,车内驾驶员桡骨远端骨折28例。结论桡骨远端骨折的形态特征在交通事故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中对驾驶员认定、行人体位状态分析及推断摔跌可能造成的颅脑损伤程度具有实际应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