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暂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察义务和考察期限,看其在考察期内是否完成义务,待期满后再决定对其是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附条件不起诉是授权和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案件审前分流机制.起诉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拥有起诉裁量权,由该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起诉法定原则还是起诉便宜原则决定.起诉法定原则是指起诉准则由法律明文规定,检察官仅负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为起诉或不起诉的义务而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1]起诉便宜原则是指即使案件符合起诉要件,也准许检察官依其起诉裁量权来决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诉.[2]19世纪中叶以前,起诉法定主义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应用,但随着人类对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日趋多元,后来很多国家同时采用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我国在追诉犯罪方面也采用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其中起诉便宜原则体现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简介:当代中国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局限就是政治权力的普遍化能力不够。权力普遍化意味着权力可以借助媒介符号在不同处境中面临不同的模式时,坚持相同的意义,并可以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其结构条件包括:意义框架的普遍化与惩罚期待的普遍化。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难以有效监管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极易扭曲中央政令与法令,造成社会不稳定。只有法治才能通过具有普遍可能性的司法救济提供信息支持,实现普遍化的惩罚期待,克服信息不对称。但权力在依赖法律结构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必须接受其意义框架的制约,为避免这种制约。权力对于法律采取一种欲拒还迎、割裂“合法一非法”二元规则化的工具性策略.致使法律也无法为权力提供功能支持。
简介:本文结合不作为犯理论和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阐释了与他人犯罪相关的出租车载乘行为性质认定的逻辑处理路径。形式四分说作为我国通说无法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的判断给出实质的标准内容,因此需要引入实质义务根据说进行限缩。在'中立日常生活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方面,文章倾向基于二元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以'客观关联性+目的关联性'双层次标准评价该行为能否与正犯行为共同评价,进而判断其是否成立帮助犯。出租车司机在正常的栽乘过程中,对于应归责于他人或乘客本人的风险,单纯的不救助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当其载乘行为对他人犯罪有实质助益,并且确切知情正犯行为以及自己行为的助益作用时,可以成立其他犯罪的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