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羁押巡视试点及相关实践存在类型单一、规范性欠缺、长效性不足等问题。羁押巡视试点与实践的外生性注定了在我国建设羁押巡视制度不能闭门造车。然而域外羁押巡视制度内容丰富,共性与个性并存,成效与缺陷并存,一时难以作出选择。未来我国羁押巡视制度的建设与其陷入选择上的纠结,不如开放性地尝试国外多元化的制度形式,确立三个层次的目标:近期目标为多元化制度实践的引入;中期目标为国家预防机制的创设;远期目标为羁押巡视中国模式的创建与衍射。同时,以羁押巡视制度的比较为契机,反思新时代比较研究研究方法的有效运用,至少应处理好以下三个关键问题:理论论证与实践试错的关系、实证研究与比较研究的关系以及法律移植与法律输出的关系。
简介:国务院《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已颁布一年多,如何落实好该方案中关于“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的条款,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鉴于我国现行仲裁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无论是在入驻前,亦或是在入驻后,国际仲裁机构在我国开展仲裁服务均存在障碍和诸多不确定因素。具体涉及约定外国仲裁机构在华仲裁的协议效力、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国际仲裁机构的市场准入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落实《深化改革方案》,需以自贸区为试验平台,加快构建相关配套制度,如明确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准入条件、摸索国际仲裁机构入驻区内的多元模式、调整《仲裁法》部分条款在区内的适用、明确“仲裁地标准”,以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
简介:我国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在浙江绍兴、福建沙县、湖南益阳和安徽宿州等地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实践中信托财产权利属性不明成了制约土地经营权信托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其根源在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供给不足,"两权分离"已滞后于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三权分离"迫切需要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化。应将农地产权界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结构,确认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所有权性质,确认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的派生用益物权。三权分离视域下,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属性为土地经营权,利于保护农户利益与土地的物权性利用,进而促进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持续发展,繁荣农村现代规模经济。
简介:通过深入华东两省若干法院的田野调查,本文初步勾勒了当下刑事法官角色与脚本的错位逻辑。司法场域中,刑事法官缺乏足够的资本和勇气将自主性加以呈现,以至于在法律权威的分配结构中境遇尴尬;社会场域中,符号权力的移转造就社会惯习对法律惯习的反向支配,面对结构性敌对,刑事法官尚未承担起理性商谈纽带的角色;权力场域中,国家(宏观)权力的支配转化为规训(微观)权力的渗透,并不单纯的角色扮演让原本超验的职业尊荣黯然失色。刑事法官受到以上三重场域之影响,形塑成一种兼备权力、社会、法律多元化知识的一元化惯习,而其中的特殊惯习与一般惯习彼此竞争却又相互糅杂,而惯习之于实践操持的意义决定了实践乱象的生成。当下司法改革需要正确理解并充分利用场域与惯习的相互勾连,从宏观和微观出发,赋予刑事法官双重认同感,使其不再困惑,借此获取司法改革的内生动力。
简介:欧洲人权保障结构呈现出多元性的特点。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分别依据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两个法律体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院也都十分重视在各自的领域内解释基本权利的自治性,但是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交互式影响。在立法领域中,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后,2001年《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移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权利,并且要求欧盟法院对来源于人权公约的宪章权利的解释标准不得低于人权公约的规定。在司法领域中,欧盟法院早在1975年的Rutili案中就开始以引用和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的方式审理基本权利的案件;从1996年的Pv.S判决开始援引人权法院的判决作为解释人权公约的基础。即使在《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生效后,欧盟法院也会在解释和适用基本权利时参照人权法院解释以确保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相应的,欧盟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对人权法院的判决也产生了影响。人权法院通过借鉴欧盟法院的判例,欧盟法令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从而增强了判决结果的说服力,也维护了欧洲基本权利保障秩序。虽然欧盟法院第2/13号意见中断了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进程,但是两个跨国法院都明白维护欧洲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性。因此,虽然挑战尚存,但是维护多元体系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协调是两者间共同的选择。
简介:我国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行政化色彩过于浓重,在很大程度影响到法院审判的司法化属性,导致减刑、假释程序两个层面的阙如。在制度架构层面表现为司法化审理的落实困难,包括提请权与执行权的混同、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足和法庭审理的形式主义。在司法运作层面则体现为行政化管理的制约矛盾,即减刑、假释的比例与效能失调和相关个人、组织参与司法化审判的困难。借鉴法治国家立法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化改革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实体法改革,建立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行政模式、司法模式混合的案件分流机制;重构案件审理机制,通过多方参与推动庭审实质化进程;完善机构配置,设立专门法院和检察机构。通过以上三处改革最大限度地使案件的审理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使减刑、假释程序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司法格局。
简介:直接言辞原则构筑了司法'非听不能审'的亲历性本质,更是考验庭审中心主义司法改革成效的试金石。从审级制度的功能定位出发,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言辞审理在二审程序中都呈现不同程度的衰落和弱化。我国民事二审程序坚持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但在实践运作中,低开庭率暴露出直接言辞原则在二审程序中被虚置和软化,遭遇原则与例外的倒置。欲有效克服我国民事二审言辞辩论形骸化、碎片化、漂流化的弊端,必须通过审前准备程序的实在化、人证出庭的强制化、非正式开庭规范化,并尝试破除二审绝对合议制的迷信,实行有限度的独任制。通过多措并举,实现直接言辞原则的一体化、集中化和实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