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的债法研究和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与科学性及统一性对立的趋势,甚至是以法典化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解法典化趋势。法学既然是一门科学(即使是人文科学)就应当首先注重逻辑判断,然后才是价值判断,不能以主观价值判断替代客观的逻辑论证。同时,应当坚持债的统一性。统一性的前提应该是坚持“物权二分”及其必然的逻辑后果,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抽象性。坚持债的客体的统一性,即债的客体是行为而非现在通说的“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否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就要发生模糊;坚持用“请求权”统一债法,无论是合同、侵权、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后果都产生请求权;坚持物权救济措施与债权的救济措施相区分,坚持债权救济措施的统一性。
简介:在当前历史时期,职务犯罪已经成为有可能毁灭我国法治建设成果的最重要的犯罪形式;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打击能力直接关系到民众对于法治的信仰和信心。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完整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然而此后不久,六部委联合下发的一纸《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却将完整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一分为二,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混乱、职务犯罪打击能力下降的严重后果。文章的研究表明,六部委的《规定》不仅可能内容错误,而且本身亦可能违宪。立法的真正意图应该得到还原,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有其不同的职能构造,职务犯罪侦查权应该赋予检察机关统一行使。这不仅是职务犯罪侦查权走出困境的上善之策,而且是遵守国际公约的应然选择。
简介:本研究的理论预设为:"检察一体"原理中的内容,如"指令权"和"检察官客观义务权",主要反映和刻画了检察制度内部组织的格局和设计。为此,沿着历史脉络对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内部组织状况的演变予以追溯和分析,无疑为把握和诠释"检察一体"原理提供了重要的视角和资料。文章逻辑思路如下:第一,基于域内和域外对"检察一体"的阐述,概括"检察一体"的基本内容以及该原理同检察制度之间的联系。第二,立足刑事检控模式与国家政治制度两个方面,对法国与德国检察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进行爬梳,探明"检察一体"的内容在检察制度中演变的过程和原因。第三,立足历史的梳理和分析,对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以及"检察一体"原理予以适当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