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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5年第四期的《中国公证》上刊登了一篇题为《如何办理已故股东遗留在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继承权公证》的文章。该文中,作者首先指出了《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中“……当事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公证机构为其办理继承股权公证”的表述有待商榷,然后分析了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与股东资格,继而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区分继承,即办理已故股东遗留在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继承权公证时,应区分是办理继承股东资格公证,

  • 标签: 自然人股东 继承公证 有限责任 公司权益 继承权公证 死亡
  • 简介:科学的发展与自然观的革新息息相关。自然科学的本质是人脑向规律的逼近体系,其创建的基石之一是模型的建构。自然观探讨自然界的一般存在的性质及其变化规律,为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作本体论上的规定,具有模型先导和方法指导的作用。自然观的革新是自然科学革命的理论先导,自然科学的革命验证自然观,拓展人类的认识宽度和深度,这导致自然科学在更高的水平上面临新的危机,并意味着自然观再一次面临革新。自然观和自然科学以交互作用的方式一起发展并向规律逐步逼近。

  • 标签: 自然观 自然科学 交互
  • 简介:自然状态学说的出现是自古希腊以来哲人们所构造的神义论理论体系隐含的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发端是质疑上帝存在之正当性的“伊壁鸠鲁悖论”。为了驳斥“伊壁鸠鲁悖论”并论证神圣秩序的合法性,自奥古斯丁起的神义论就致力消解“上帝之善”与“现世之恶”之间的紧张。其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上帝的绝对支配『生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由于难以回答现世之恶的正当来源问题,阿奎那开始承认人的自由意志对于恶行的责任,司各特则将恶行归咎于自由意志在行动上的自由选择,近代意义上的自由个人的观念初露端倪。中世纪后期的神学理论最重大的变革则出现在奥卡姆的理论创新中。奥卡姆的理论构成了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直接思想渊源。自然状态学说的理论伟力在于它是具有必然性逻辑的历史结论,自认具有合法性的现代法治绝不可能建筑于一个偶然的“假设”之上,一切革命性变革都只能是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结果。

  • 标签: 自然状态“伊壁鸠鲁悖论”神义论 自由意志 启蒙理论
  • 简介:刑法学是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犯罪是一种恶,即刑法学是一门研究恶的学问。正因为刑法学研究恶,才要求我们的研究者有一种善的冲动,让人们才能更向往善。而人性、人道、人权是支持刑法学善的背后精神力量。人性是刑法的理论的哲学基础,人道是刑法的人文关怀的体现,人权则是由"人"而展开的刑法的终极价值追求,而追求刑法上的人性、人道、人权,就像色光三原色,三种等量的组合可以得到白色,才能最终实现刑法上的公平正义。

  • 标签: 刑法 人性 人道 人权
  • 简介:人性化,应作为矿业安全与健康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立法条件成熟,财产权效率优先并追求GDP的时代已经过去,趋向财产权的效率与劳动权的公平之间的平衡。立法理论充分,理性经济人在自利性的同时要平衡利他性,企业除了效率的经济目的以外还要承担相关利益者安全与健康的社会责任。立法路径明晰,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合作的不完全契约的剩余权由双方共享,以工业民主方式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内部治理的决策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以及矿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矿山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定为义务,我国有条件制定人性化的规范工作场所的《矿业安全与健康法》。

  • 标签: 矿业 社会责任 人性化的劳动关系 安全与健康法
  • 简介:托马斯·阿奎那借用亚里士多德哲学实现了对希腊自然法理论的神学改造。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代表了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巅峰,他将自然法的本性概括为实践理性,发展完善了奥古斯丁的"恶法非法"论,提出了可具操作性的反抗暴政理论。古典自然法表明了存在、真理和善的内在相互关联。

  • 标签: 阿奎那 自然法 基督教
  • 简介:已有有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无论是私权说、公权说、还是公私混合说,都是在“国家一社会”二元的框架中所得出的结论。同时,这些理论更侧重于从应然角度进行立论。然而,它们也面临着难以被立法实践证成的困境。对国家所有权真意的探寻离不开对立法本意的解释。事实上,在立法形成的过程中,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的确定成为最重要的命题。这不仅涉及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的横向分权,同时更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因此,其本质上是国家机关间的权力协调,尚未越出公权力的范畴。立法形成的结果是确认和强化国务院对自然资源的控制权。

  • 标签: 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立法形成 央地关系
  • 简介:在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应属于民法上的所有权,而非'主权性权力';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例与学说,结合我国民事立法与理论来看,自然资源使用权理所当然应归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准物权'说不符合传统物权理论完整的制度设计与体系效应,应予以摒弃。自然资源权在结构上应区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使用权、资源出产物个人所有权三类,它们都属于物权;在立法模式上应选择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形式,在物权法或将来民法典中只作原则性规定,而由单行特别法作具体规范设计,以保障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协调,促进自然资源的效用最大化与价值的扩张。

  • 标签: 自然资源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准物权 三元模式
  • 简介:宪法中的“国家所有”条款至今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分析,但实践中仅仅通过私法规制“国家所有权”已经难以回应现实的问题,已经有学者开始引入公物等概念,并建构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但这个分析是仓促的,而且在规范逻辑上难以成立。“国家所有”条款的宪法分析应该立足于现行的宪法体系,以宪法变迁为背景,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社会现实,从而对“国有财产”的规范内涵进行诠释。“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在学界备受争论,对这一问题的解读同样需要上升至宪法层面,从而就“自然资源”进行宪法上的界定,并对“国家所有”所衍生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从宪法角度对“国家所有”条款进行规范分析的目的在于防止对“国家所有”的规制完全遁入私法,从而丢失公法上的监管与义务。

  • 标签: 国家所有 自然资源 公物 宪法规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