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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结果
  • 简介: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法律解释方法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中的应用,能够保证WTO法的统一适用和完整。文章通过对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进行分析,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对WTO争端解决中的条文解释,以期实现在WTO法上的"国际法治",统一化地解决争端。

  • 标签: WTO 法律解释 司法能动
  • 简介:国际私法上的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关系错综复杂。法律冲突的实质其实就是立法管辖权冲突。冲突法的目标就是要解决立法管辖权冲突,解决冲突不意味着要消除冲突。解决立法管辖权冲突的实质就是改变管辖根据,其中最理想的方式就是国际统一立法,但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因此,国家单方面限制法律的效力范围是可行办法。

  • 标签: 立法管辖权 司法管辖权 域外效力 法律冲突
  • 简介:英国《2006年诈骗罪法案》明文规定诈骗罪成为一独立罪名,该诈骗罪饱含过度犯罪化问题,是英美过度犯罪化严峻问题的一个典型缩影。其主要具体表现是基础概念模糊不清;将日常不诚实行为予以犯罪化;法条相互重叠严重;诈骗罪变成无被害人犯罪等。针对该严峻问题,英国现有三种应对之道,分属司法解释限制诈骗罪适用范围、陪审团凭良心直觉出罪和检察机关自我约束其裁量权。但在过度犯罪化全球时代的立法背景下,英国诈骗罪过度犯罪化问题使我们得知:立法机关故意制定出过度宽泛的刑法规范,而实体刑法解释理论对诈骗罪过度犯罪化问题的解决捉襟见肘。过度犯罪化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立法机关利用立法学原理进行刑法立法规范改革。

  • 标签: 过度犯罪化 立法 诈骗罪 虚假表示
  • 简介:当前国际上对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是否符合'更优惠待遇'标准是判断这种适用的依据之一。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由于在国内救济与国际仲裁之间、不同国际仲裁机构之间、不同国际仲裁程序规则之间无法判断'更优惠待遇'的存在,因此,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适用缺乏合理性。

  • 标签: 最惠国条款 投资争端解决 更优惠待遇
  • 简介:由一带一路研究院主办,香港世贸组织研究中心、全港各区工商联和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协办的第四届一带一路国际论坛10月11日今日举行。论坛邀请专家、学者、企业家。围绕“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做主题演讲及讨论。同日亦举行了《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蓝皮书发布会,分享研究院专家组的研究成果。

  • 标签: 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论坛 香港基本法 世贸组织 教育协会 研究成果
  • 简介:目前学界对阿列克西原则理论有很多讨论,有学者提出将阿列克西原则理论应用到我国民法领域。这样做的前提在于阿列克西所言原则与我国民法原则具有同质性,但本文认为这一前提不能成立。本文以拉伦茨原则为基点,对阿列克西原则与大陆法系民法原则之差异进行分析。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前者指的是不具有法条形式、内容十分广泛的原则,后者则对原则进行区分,分为开放式原则和具有法条形式的原则,惟有具有法条形式的原则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如不顾及该差异,将阿列克西原则理论直接应用到民法,将会使民法面临被一般法律思想和由基本权利所形成的客观价值秩序掏空的危险。为解决这一弊端,本文建议对阿列克西原则理论的源头进行控制,即只有具有法条形式的原则方能作为阿列克西原则理论适用的对象。

  • 标签: 阿列克西原则理论 碰撞法则 拉伦茨原则 弊端 解决路径
  • 简介:在海运减排领域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众多船舶都在方便旗下运作,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的船舶所有人很容易伪装他们的身份。对此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其一,从根本上解决方便旗船问题,使得每一船舶在切实有"真正联系"的国家登记注册;其二,弃用船舶国籍标准,改用"实际联系人"国籍标准;其三,绕过方便旗船问题而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趋同征收、区别待遇"的方法是最可行的方法,即在征收阶段除必要的区别保留外,尽可能采取一致的征收标准,但在所产生的收益分配方面,则采取有较大区别的方法。

  • 标签: 海运减排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真正联系
  • 简介:伴随劳动争议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劳动相关立法在实施中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产生了哪些影响?当前劳动争议表现出哪些地区性的特点?其原因是什么?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纠纷解决中有怎样的倾向选择?带着这些问题,本文针对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的整体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对西城区劳动争议的现状及其解决方式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特别针对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目前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及适用情况等问题,提出了我们的思考与建议,以期为政府有关部门促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 标签: 劳动争议 多元化调解 劳资关系 劳动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
  • 简介:国务院《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已颁布一年多,如何落实好该方案中关于“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的条款,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鉴于我国现行仲裁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无论是在入驻前,亦或是在入驻后,国际仲裁机构在我国开展仲裁服务均存在障碍和诸多不确定因素。具体涉及约定外国仲裁机构在华仲裁的协议效力、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国际仲裁机构的市场准入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落实《深化改革方案》,需以自贸区为试验平台,加快构建相关配套制度,如明确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准入条件、摸索国际仲裁机构入驻区内的多元模式、调整《仲裁法》部分条款在区内的适用、明确“仲裁地标准”,以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自贸区 国际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