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调解制度中“以调代判”、“调审合一”等诸多问题一直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诟病,然而我国调解制度的问题远不止于其表面之程序设置。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法律制度背后蕴藏的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体地位的漠视。以棚濑孝雄教授为代表的主张“程序保障说”的学者提出了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和决定型纠纷解决路径的概念。这一组概念的提出对我国调解制度与和解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从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这一宏观角度出发,结合“程序保障说”理论和我国调解制度的核心问题,构建我国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应从合意型纠纷解决方式内部关系、合意型纠纷解决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外部关联、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的优势和缺陷以及在合意型纠纷解决程序中关键性人物“中间人”的职能四个方面入手。
简介:商号与商标均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商业标识之一,由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引发的纠纷,已成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问题。但当前的相关研究多集中于阐述权利的性质与提出立法建议,鲜有对既有制度进行梳理。本文将克制立法冲动,采用经济分析与规范分析方法,探讨冲突形成的原因,并试图从既有制度中寻求解决冲突的民法、行政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途径。
简介:相较于讨论争议解决中的普适规律,关注各领域争议解决的差异更为可取,其中主要应当落脚于美国"国内"争议解决、国际争议解决以及美国模式的移植三个方面。许多纠纷解决实例表明,文化因素和具体的语境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理论本身在国际争端解决实践中的意义其实相当有限。具体而言,研究冲突和冲突解决的结构的学说虽然各具特色,但是至今仍然没有提供能够应付所有情形的普适框架,相反框架本身却可能限制我们的视野。同时,不同的纠纷类型对应着不同的纠纷解决过程和第三方角色,目前,任何照搬不同类型模式的尝试都以失败告终。上述断言对于纠纷解决中的概念依旧成立。此外,纠纷解决中第三方本身的特质和纠纷解决参照的司法/正义标准也值得进一步研究。总之,无论是否可以建立完全普适性的纠纷解决理论,对纠纷解决具体情境的关注都将推动相关研究的发展。
简介: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简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是借鉴《物权法》第106条的精神所作出的规定,但由于这一条款存在的若干不足,加之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存在公信力不足、不动产登记簿不能反映真实的权利状况等原因,在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住房时,不区分投资型房屋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房屋,一概依对登记簿的信赖作为善意的判断标准,将会造成对原权利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失衡。即然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善意取得采用统一规定,在过渡时期,司法实践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时,对构成要件中的"善意"也采用一体解释,以"不知或不应知"为判断标准,同时要求购房者在交易时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实地查看房屋情况,如属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房屋必然存在另一权利人的占有事实,这一事实的存在将排斥购房者的善意取得。同时,通过举证责任的设计、主张权利时期的限制,使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两个基本原则得到最佳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