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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年来,扶绥县检察院把检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通过创新平台建设,不断拓宽检务公开的渠道,不断拓展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一是高质量完成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部署应用,二是建设了检务公开服务区,三是提升检察户网站的服务功能,四是运用新传媒开展检务公开工作,五是进一步完善传统公开平台建设,通过宣传方式进行公开,六是通过专项活动进行公开,七是健全完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 标签: 扶绥县 创新 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检务公开 开平 平台建设
  • 简介:开放平台是云计算环境下为满足网络用户个性化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技术手段和商业模式,为此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值得关注与应对。平台服务提供者为第三方应用开发商及用户提供信息传播的技术支持和便利条件,其并没有跳出现有法律规范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范围界定。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关键并非过错与否,而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或因果关系。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何种间接侵权责任,应依照引诱侵权、替代侵权及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作具体分析,我国现行规则在此方面的不足和缺陷是导致司法裁判不统一的主要原因,可参考国外相应做法修改完善。

  • 标签: 开放平台 著作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间接侵权
  • 简介:互联网平台支付行业迅速发展,支付风险日益增加,用户权益保护亟待解决。用户是支付行业发展的基石,我国既不能挫伤平台经营者的发展积极性,又需要将用户权益保护上升为互联网支付法律的立法宗旨,健全完善具体的规则。鉴于平台与用户的实力差距,对用户进行倾斜性保护,明晰客户备付金孳息归属并以法律形限定让用户享有该笔孳息所带来的利益的形式;廓清平台差错支付责任,避免平台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加重用户责任;将信息披露形式法定化,强制平台履行义务;探讨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牵连致损责任承担,平台不能证明用户过错应该承担责任。

  • 标签: 互联网平台支付 用户权益 法律问题
  • 简介:前序国外监狱罪犯分类制度约产生于16世纪末。一般认为是1595年、1597年荷兰建立的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这种依照性别划分的模式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很大。16世纪中期,英国相继建立了矫正院、感化院,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感化,也被认为是罪犯分类制度的萌芽,这种初创模式一直持续到18世纪末。19世纪末,当中国清末政权摇摇欲坠之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监狱制度的改良却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一些日本著名的法学家、监狱学家成为改革(改良)的指导老师。在当时,一部部法典(草案),与其说是带着浓郁的日本法典特征,某种程度上也就是日本法典的抄本。

  • 标签: 监狱学 分类理论 智能平台 分类制度 女犯监狱 风险评估
  • 简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是常见的网络犯罪之一,实践中对此类犯罪认定遇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司法机关对是否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另一方面,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后果及行为人主观目的对案件定性的影响等问题,司法机关的认定也存在争议。鉴于此,本刊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遴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两起典型刑事案件,共同邀请专家,就有关实务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 标签: 计算机信息系统 案件定性 法律适用 网络犯罪 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
  • 简介:一般而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维权的方式包括商业谈判、仲裁、调解、民事诉讼、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等等。本文的焦点将集中于版权法领域的损害赔偿责任,运用案例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对2012—2013年度的司法审判实践进行研究,在形成"案例类群"的基础上,将包含在不同判决书中的详细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归类、比较和分析,同时运用箱型图等手段协助这个发现的过程,最终揭示出计算机软件侵权赔偿案件的"家族相似性"及其差异性,与2005年度形成对比。本文在最后指出,2012—2013年度的司法审判实践显现出来的种种问题,如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率偏高、法院对权利人诉讼请求的数额的支持度偏低、大部分裁判文书对赔偿的表述过于简单,等等,归根到底是受到司法者的悲观者心态的制约。受"软件定价不合理和升级频繁"这种心态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试图人为降低交易成本以促成交易的现象,本文从司法消极主义和经济分析两方面入手,证明这种做法实际上无益于促进"应付费软件的盗版率"的下降进程。

  • 标签: 侵害软件著作权 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消极主义 箱型图 经济分析
  • 简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店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在具备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条件的,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媒介平台在被侵权人行使通知权利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行为是竞合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其中的从行为人例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承担责任。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与典型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是仅就同一损害中的因未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侵权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法条
  • 简介:通过对43个相关司法判例的梳理和分析,得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实践中存在数罪并罚问题认定不一、类似行为评价差异较大、"后果严重"认定模糊、适用范围过度扩张等问题。实践中,通过降低"后果严重"的标准和扩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之解释,使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有极强的适用力,呈现"口袋化"之趋势,偏离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文本含义和规范构造。为此,应当将本罪"后果严重"限定为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具有关联性的后果,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限缩为核心数据和核心应用程序,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罪数形态。

  • 标签: 计算机信息系统 后果严重 司法判例
  • 简介:审判实践中,我国各海事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就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问题上意见不统一。针对这一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得出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对比分析我国不同法院对这一问题的不同操作原则,提出将"受诉法院所在地"理解为实际审判法院或法庭所在地,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诉求让赔偿权利人对其主张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举证责任,以期对这一问题在全国法院得到适用上的统一有所帮助。

  • 标签: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 受诉法院所在地 举证责任
  • 简介: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纠纷解决的时间跨度及被侵害物市价的变动不居,使得选择不同的时间点作为计算损失额的基准时间,数额有别,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时间,置此后至作出判决期间的价格变动于不顾,仅能使被侵权人回复至侵权行为发生前的"原有状态",并不能使其回复至如同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应有状态",有违侵权损害赔偿宗旨,亦与损失评估、司法实践不符,难以解决纠纷。就此,在被侵害物市价无明显波动时,可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时间;反之,则需依填补损失、预防侵权理念确定公正的基准时间。

  • 标签: 财产损失 基准时间 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