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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根据本案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一家航空公司出票并实际承运部分航程、另一家航空公司实际承运另一部分航程的航空旅客运输.该两家航空公司并非航空法上的连续运输关系。旅客追究实际承运人所承运航程的责任时。可以选择起诉对象。被起诉的一家航空公司申请追加另一家航空公司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诉讼成本、旅客维权的便捷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旅客支付了足额票款,航空公司就要为旅客提供完整的运输服务:旅客购买了打折机票,航空公司当然也可以相应地取消一些服务。但是。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退票和转签,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在始发地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以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其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应当如何办理旅行手续。根据《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款规定,航空公司不尽此项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项义务。而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东方航空公司 旅客运输 国际航空 合同纠纷案 瓦希德 实际承运人
  • 简介:对于包括44家中国内地公司在内的所有外国在上市公司而言,2006年7月15日是一个有着特殊意义的日子。从这一天开始,美国著名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亦即通常所称的“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es—OxleyActof2002,简称为SOX法案或萨—奥法案)将对在美国上市(包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其他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市场)的外国公司全面适用。这意味着所有外国在上市公司从此都必须按照萨—奥法案的规定,实行严格的内控机制,履行严厉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更为严苛的潜在法律责任。

  • 标签: 萨-奥法案 上市公司 外国公司 美国 纽约证券交易所 纳斯达克市场
  • 简介:【裁判摘要】一、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标签: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安全保障义务 生产经营者 劳动法律关系 公司 民事主体
  • 简介: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富,经理。被告: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TITANSHIPPINGPTELTD)。被告:新加坡斌(私人)有限公司[TATPIN(PTE)LTD]。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以下简称木材公司)因与被告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公司)、被告新加坡斌(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欺诈损害赔偿纠纷,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木材公司诉称:1988年7月20日,原告在海南省海口市与被告公司签订了订购

  • 标签: 木材公司 私人有限公司 泰坦 损害赔偿纠纷 海上货物运输 购货合同
  • 简介:被告福建泉州纯真熊胆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胆酒公司)系被告福建建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中集团)的子公司。1997年8月25日熊胆酒公司与原告福建隆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广告意向书》,约定被告拟委托原告设计、制作、发布“纯珍”熊胆酒的户外广告与电视广告业务。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制作任务,否则,被告将取消原告的代理资格。同年11月14日,隆公司与建中集团签订了一份《户外广告合同》,约定:建中集团委托隆公司全面负责“纯珍”熊胆

  • 标签: 原告 被告 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 著作权 签订
  • 简介:原告:海南南方航空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力,总经理。被告:海南玉龙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被告:海南玉龙工贸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忠,总经理。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海府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明镜,行长。

  • 标签: 代销合同 公司诉 南方航空
  • 简介:人民法院就票据作出的除权判决系对权利的重新确认,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使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人从票据中分离出来,公示催告申请人即有权依据除权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行使基础合同履行中的债务抵销权,并不损害基础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 标签: 买卖合同纠纷案 家用电器 长治市 公司 有限 票据权利
  • 简介:中国轻工进出口总公司和其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于1987年9月22日就与“”轮船东、期租人、次租船人、订舱租船人、卖方间的货损索赔争议向美国夏威夷州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轮船东对因火灾造成的三舱货损1668795.37美元及利息损失免责,仅负责支付货方其它舱部分

  • 标签: 租船人 一审法院 提起诉讼 期租 进出口总公司 承运人责任
  • 简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一种利益应受保护并不构成该利益的受损方获得民事救济的充分条件。商业机会虽然作为一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而且交易的达成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愿而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因此他人可以自由参与竞争来争夺交易机会。竞争对手之间彼此进行商业机会的争夺是竞争的常态.也是市场竞争所鼓励和提倡的。对于同一交易机会而言,竞争对手之间一方有所得另一方即有所失。利益受损方要获得民事救济.还必须证明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它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即使在同一商业领域。由于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当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并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不能仅从买方或者卖方、企业或者职工的单方立场来判断是否属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到个案中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根据特定商业领域和个案情形(如特定行业的一般实践、行为后果、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和交易相对人的自愿选择等)具体分析确定。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

  • 标签: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食品进出口公司 反不正当竞争法 山东省 有限 侵犯商业秘密
  • 简介:一、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折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标签: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有限责任 合同纠纷案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 商贸
  • 简介:航空产品责任主体是航空产品责任诉讼首要解决的问题,该主体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受害人权益是否充分保护和纠纷是否得以顺利解决。该主体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同时其因交织航空运输责任与产品责任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航空产品责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商事关系的私法性主体,而且还包括负有检测、适航监管责任的公法性主体。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及司法实践对航空产品责任主体呈现出扩大化解释的趋势,其目的是顺应国际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人本化发展的价值取向,我国相关立法完善应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 标签: 航空产品 产品责任 法律关系 责任主体
  • 简介:男女相识之初,两人之间不仅有相应的距离,还造就了一种美妙的神秘。这时,你不停地注视着那个人,注视着对方的一举一动,一笑一颦,想像着和他(她)在一起的情形,想像着他(她)的温柔,他(她)的体贴,他(她)的关怀,他(她)是那么完美,完美的毫无瑕疵……这时已经把自己置于白雪公主或白马王子的童话中。为什么会如此?因为你和他有距离,你们互相并不完全了解。

  • 标签: 注视 神秘 想像 完美 童话 白雪
  • 简介:君乐家具有限公司是集销售、制造、科研于一体的家具综合企业,1959年建厂,1994年公司成立,下设君乐家居广场和君乐床具分公司。君乐家居广场秉持“诚实守信,顾客至上”和“始于消费者需求,终于消费者满意”的经营理念。

  • 标签: 企业社会责任 公司 家具 有限 石家庄 先行者
  • 简介:公积金争议是法院遇到的新型案件。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公积金争议及其主管划定上存在立法缺失和现实矛盾。各地在公积金争议处理上尝试不同的立法突破,凸现公积金管理的“地域化”,即同种案件,在不同地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使各异,司法请求权受到保护(或限制)的程度不同,导致实体结果也不同,这在法制统一的国家是不可接受的。为此,笔者试图提出建构公积金争议救济渠道的立法建议。

  • 标签: 吴慧芳 上海立美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医疗费 住房公积金 案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简介:<正>一、增设劫持航空器罪的意义1992年12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作了补充,增设了劫持航空器罪。通过这一补充,根据法律,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将受到严惩。由此可见,《决定》是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保护旅客的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维护正常的航空

  • 标签: 劫持航空器罪 普通刑事犯罪 犯罪分子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为人 犯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