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上承亚里士多德、廊下派的自然正当论,下接近代自然权利理论。按照托马斯的教诲,人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获得至福,同时也在于认识上帝。人的自然理性可以建立起一套规范,指导人的行为,实现至福,可是单纯靠人的自然理性,无法认识上帝,因而需要超自然的启示引导人的行为。而且与亚里士多德不同,托马斯坚持自然法具有普遍有效性,这使他不得不在人的理性之外寻找更高的权威——上帝为自然法奠基。然而,这个包罗万象的自然法理论自有其内在的困难。如果自然法是关于自然之善的规则,是理性的,它便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反之,如果自然法具有强制力,这意味着它源于统治者的命令,源于统治者的意志,就不是理性的指示。这一内在困难源于西方思想史上最基本的两个根源:希腊的理性要素和希伯莱的启示要素。托马斯的自然法是对这两者的综合,事实证明,这一综合是不成功的。
简介:第三共和国时期的法国法学界,立法与司法在制度变迁中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主题。本文选择惹尼、莱维、里佩尔三位法学家对立法者的论述,管窥他们所处时代的关切是如何形塑他们的学说。基于三位法学家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他们的理论呈现出不同的面貌。惹尼在其法律解释理论具体阐述中,透过方法论的革新实现拒斥进步主义立法的目的。莱维的法律社会主义则相信民主制下的立法权将用以实现支配性的社会意识,并对现代社会立法渐增持乐观态度。里佩尔的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要把法律和道德分离,而是致力于维护法律中所体现的道德。在他看来,民主政府的立法将会威胁到体现在旧有民法中的基督教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