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上承亚里士多德、廊下派的自然正当论,下接近代自然权利理论。按照托马斯的教诲,人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获得至福,同时也在于认识上帝。人的自然理性可以建立起一套规范,指导人的行为,实现至福,可是单纯靠人的自然理性,无法认识上帝,因而需要超自然的启示引导人的行为。而且与亚里士多德不同,托马斯坚持自然法具有普遍有效性,这使他不得不在人的理性之外寻找更高的权威——上帝为自然法奠基。然而,这个包罗万象的自然法理论自有其内在的困难。如果自然法是关于自然之善的规则,是理性的,它便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反之,如果自然法具有强制力,这意味着它源于统治者的命令,源于统治者的意志,就不是理性的指示。这一内在困难源于西方思想史上最基本的两个根源:希腊的理性要素和希伯莱的启示要素。托马斯的自然法是对这两者的综合,事实证明,这一综合是不成功的。
简介:通过罗兰诉克里斯蒂安案判决,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废弃了基于土地进入者的身份来认定土地占有人注意义务的分类处理模式。但是,该案的当事人在陈述中并没有说明,引起损害发生的缺陷是隐蔽的还是显而易见的。该案当事人也无意废除上述分类处理模式。然而,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基于积极司法决策改变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将被告享有的保险作为认定注意义务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而要求土地占有人对所有土地进入者均负有通常注意义务。罗兰诉克里斯蒂安案判决对美国土地占有人责任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几乎有一半的州在该案判决出台之后重塑了土地占有人责任法律。但该案判决也引发了对侵权责任法基本观念的再思考,即不当行为和不履行义务的区分。接受罗兰诉克里斯蒂安案判决还是维持分类处理模式,也体现了规则与标准之间的张力。
简介:黑格尔法哲学一直受到学界的广泛讨论,关于它的解读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尤其是近三十多年来,国内外学者热衷于通过对黑格尔哲学的去形而上学化来复兴他的实践哲学,希望借此将黑格尔法哲学纳入当代政治哲学论争的语境中来,进而将其转化为应对现代性的困境与危机、建构当代规范性理论和为现代自由民主国家提供理论基础的思想资源。但是,这种去形而上学的解读很容易矮化黑格尔的哲学旨趣,使得黑格尔哲学中更为深刻的洞见被掩盖起来。实际上,黑格尔法哲学本身就是一种形而上学,是其绝对观念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问题意识始于其对近代理性的主观化(主观性形而上学)所导致的实然与应然之二分的不满,而着力于从理之本然或存在本身出发来讨论规范性问题,恢复古代的客观理性传统,以此证成理性的绝对性与必然性,确立合理性的终极标准和规范性的终极根据,从根本上来回应怀疑主义和虚无主义的挑战。
简介:【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简介:"安提瓜诉美国赌博案"表明,条约在缔结和履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缔约国间合意不充分问题,并未形成解释学中的理解循环,因此有必要在此过程中制定"前理解文本"。"前理解文本"作为辅助性文本,对条约文本起补充作用,在争端解决中具证据性价值。其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词典定义,准备资料,嗣后行为(协定或惯例),合意真正达成部分、妥协部分、未达成部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意所代表的真实意思等,但制定"前理解文本"要受到条件、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限制。"前理解文本"不仅可以提高条约理解的准确性,预防条约解释结果的不确定性,减少条约履行过程中的冲突和提高条约履行的效率,而且还对"条约的时间性演化"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特别适合于互联网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的解释,并可以增强法律救济的效力。中国可以在实践中尝试运用"前理解文本",以预防和解决条约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