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很高兴又一次有机会来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同各位做一个学术交流,感谢法学院领导的邀请,也感谢各位的光临。我这次跟大家交流的问题是现在还没有答案的问题,是我最近在做一些研究过程中思考的一个问题。因为最近几个月我受邀以专家顾问的角色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课题,叫“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和欧盟合作的一个课题。在这个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多元纠纷解决方式问题。也就是说在中国除了诉讼这样一个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外,其他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比如说像调解、仲裁等这样一些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中在诉讼里面也包含不通过判决,而是通过调解解决案件,解决纠纷。他们提出一个命题:法院主导下的ADR,大家的焦点放在纠纷解决方式或者解决程序的问题上。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在纠纷解决方式、机制等问题之外,还有与这样一个命题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纠纷解决的规范类型问题。我们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所依据的规范类型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上个星期五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一个国际研讨会,会议主题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研讨会”。在这次国际研讨会上,他们请了一位美国的法官———专门负责调解的一位法官,还有日本的一位教授,还有...
简介: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是一种以人的生命历程为视角,用非正式社会控制(社会资本)解释童年时期、青少年时期以及成年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理论。同时,该理论认为刑事政策应当注重犯罪预防而不是剥夺犯罪人的能力,应当重申预防性的社会政策。该理论的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以及研究结论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和关注。
简介: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国学者一般将之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这种观点导致了某些学术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各自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发挥。正确界定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实现二者区分的逻辑起点。法律形式是法律文本的表现方式;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以得出二者之区分: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形式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则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的,法律形式之法是立法中形成的。司法适用之法完全局限于制定法之时,二者会出现种属统一,但是其概念内涵依然有着重大区别。
简介: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14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领导人于2006年11月18日在越南河内签署了《河内行动计划》,其目的是细化2005年釜山APEC会议上通过的《釜山路线图》,以推动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茂物”目标。与会者还就多哈回合谈判发表了一份声明。《河内行动计划》称,各经济体将通过各种具体措施和能力建设,特别是通过降低贸易成本、建立安全和良好的商业环境,按期实现贸易目标。会议就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发表的声明称,亚太经合组织各经济体将努力打破多哈回合谈判的僵局,推动谈判重启,并使谈判及时圆满结束。
简介:自然状态学说的出现是自古希腊以来哲人们所构造的神义论理论体系隐含的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发端是质疑上帝存在之正当性的“伊壁鸠鲁悖论”。为了驳斥“伊壁鸠鲁悖论”并论证神圣秩序的合法性,自奥古斯丁起的神义论就致力消解“上帝之善”与“现世之恶”之间的紧张。其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上帝的绝对支配『生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由于难以回答现世之恶的正当来源问题,阿奎那开始承认人的自由意志对于恶行的责任,司各特则将恶行归咎于自由意志在行动上的自由选择,近代意义上的自由个人的观念初露端倪。中世纪后期的神学理论最重大的变革则出现在奥卡姆的理论创新中。奥卡姆的理论构成了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直接思想渊源。自然状态学说的理论伟力在于它是具有必然性逻辑的历史结论,自认具有合法性的现代法治绝不可能建筑于一个偶然的“假设”之上,一切革命性变革都只能是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结果。
简介:许多现代经济学著作认为,法系渊源决定着一国证券市场的实力和公司所有权结构,发达国家更是如此。然而,本文认为法系渊源并不是证券市场的基础。现代政治学为不同的所有权结构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差异提供了另一种解释。20世纪残酷的事实——许多重要国家被完全摧毁,而其先前的许多制度也遭到破坏,很好地预示了战后现代证券市场的实力,并与发达国家在战后政治及政策上的差异有着密切关系。在20世纪,几乎每个核心的大陆法系国家都遭受到军事侵略和占领,这种整体动荡甚至摧毁了强大的制度,然而核心的普通法系国家并未在这种灾难中垮掉。世界上最发达的各个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利益和意识形态以及这些国家的基本经济任务在20世纪后半期各不相同,这使得一些发达国家乐于发展证券市场,而另一些发达国家则对其保持冷淡或敌对。这些政治经济学思想比法系渊源观念能更好地解释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不同的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