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招标投标是国际上普遍运用的一种货物、工程或服务价市场交易方式。通过招标、投标,采购者能够获得最好的质量和最合理的价格,同时,对规范采购市场,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腐败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式进入国际招标投标市场是在1979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先后在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成套设备、进口机电设备、科研课题、出口商品配额以及项目融资等领域相继推行了招标投标采购方式,积累了不少经验,具有了一定基础。最近,司法部办公厅、国家计委政策研究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技标法律业务的通知》,对律师从事招标投标法律服务予以规范,律师如何在这一领域发挥作用,笔者就此作一简要阐述。一、关于
简介:作为对学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呼吁的回应,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64条建立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提起形式上的附带性、审查范围的限定性以及处理结果的谦抑性。整体而言,新法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只是行政法学界所主张的不同方案的各自保守一面的集合。保守立场下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附带审查的形式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审查范围排除规章,造成"隐性"审查与"显性"审查的冲突;法院独立处分权限的缺位使得该违法规范性文件司法监督的"事倍功半"。故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重构,实现由保守向开放的跨越:第一,形式上由附带审查到直接审查;第二,审查范围上由仅限部分规范性文件到包括规章及所有规范性文件;第三,处理结果上赋予法院独立处分权限。通过以上改革方向的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运行制度进行具体构建,从而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