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法治社会建设作出了系列重要部署,其整体布局包括法治社会的本体性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关联性建设两大领域。法治社会的本体性建设涉及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内容、社会治理体制三个核心问题,须通过社会治理方式法治化、法治社会全方位建设、各方主体协同共治三项战略举措系统落实;法治社会的关联性建设涉及法治社会与依法从严治党、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以及法治与德治三个紧密关联的问题,须确立依法从严治党引领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社会与道德社会融通建设三项战略举措整体推进。这一系列重大举措共同构成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有机联系的整体战略格局。我国有必要出台一部《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作为贯彻推行法治社会建设战略的纲领性文件,全面指引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加快推进这项宏伟的法治工程。
简介:2015年《立法法》修改,大量的设区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维护法制统一的困难进一步被放大。为了避免出现"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法制化"的"立法割据"现象,并维护社会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必须不断完善设区市地方立法的规范体系。具体而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就是设区市立法的质量保障体系,具体要求是立法权限、立法选择、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体例、立法语言、立法衔接等各个立法环节科学规范,符合统一的立法标准,目的是保证设区市地方立法工作如同现代化的生产线一样,在生产流程和生产标准的衔接配合之下保证立法产品的规范化。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一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则是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
简介:本文运用和评价了现有的分析工具,并描述、预测和评估了中国的法制改革。本文的目标在于阐明改革中的各种路径和方法论,以求更好地评价各种相互矛盾的改革战略。通过借鉴中国的具体实例,本文所讨论的问题通常与比较法和新法律与发展密切联系,同时着眼于解决更加广泛的问题,即我们关于法制改革的所知和所惑。通常来讲,我们的描述性隐喻过度简化了改革的过程,进而无法解决预测的问题。现有抽象的法治评估指数限制了我们预测成败以及获取有效政策建议的能力,而由于法制改革在特定国家的多样性和路径依赖,我们的能力仍有可能受到限制。与此同时,相互矛盾且备受争议的标准以及漫长的改革时间表阻碍了我们主动评价法制改革的能力。尽管如此,我们对法律与发展之间关系的理解和解释取得了一些进展,同时,进一步的研究将更好地阐释这一过程。因此,过早地放弃法律与发展的复兴将是一个错误,正如美国学者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错误地放弃了上一轮的法律与发展。
简介:自然资源具有主体上的全民性和客体上的公共性特点,在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中引入公众参与具有正当性。听证作为公众参与最主要的方式之一,承载着民主功能以及行政决定合法化、科学化的任务。充分发挥听证功效,能够促使自然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实践中,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中的听证制度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实,究其原因,在于行政权封闭行使的惯性使然,公众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以及现有听证制度存在着先天不足。因此,行政机关需要植入行政民主理念,制定有关激励措施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听证,完善听证程序,明确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中听证的适用范围,并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充分发挥听证制度在资源出让领域的应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