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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是对我国传统公证书格式的一次改革,改革的意义在于增强公证书的适用性。确保公证书的质量,强化公证书的效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公证书的各种需求。从2000年3月11日《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文件下发之日起,全国公证行业践行要素式公证书历时十一年,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了出来。本文拟通过对要素式公证书要素适用规律进行简单梳理,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改革与完善提供思路。

  • 标签: 要素式公证书 规律 社会效果 保全证据 公证行业 改革
  • 简介:目次一、贝克的"风险"二、风险社会何以形成?(一)相对于工业社会的风险社会(二)风险社会形成的两大要因三、风险社会何以因应?(一)风险社会中科学的自省(二)风险社会中政治的开放四、学习观与风险社会中的法律(一)风险社会的学习观(二)法律促进学习和发现

  • 标签: 风险社会 现代性 学习
  • 简介:目次一、导言二、三个案例研究(一)EDB与环保署(二)核反应堆事故的紧急处置(三)除霜害的实验:三机构的回应三、风险评估的特征和科学家的角色(一)评估的范围通常是狭窄的(二)科学家的评估不止是分析科学数据(三)科学家通常未参与跟进其分析———导致错漏得不到纠正四、风险评估作为动态过程的组成部分五、最后的评论

  • 标签: 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 科学不确定性 客观的科学分析
  • 简介:律师执业风险及其控制研究应当以律师执业权利为中心,从社会控制的多重视角进行分析。其中对风险类型的研究应重点考察律师、公权力、当事人三方关系,对风险成因的分析可借鉴法社会学方法,由社会现状反观立法缺陷,而在风险控制方面应寻求法律控制与社会控制的良性互动。

  • 标签: 执业风险 律师 类型 成因 控制
  • 简介:当前,我国法官职务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严重损害司法公正,降低司法公信。通过对法官职务犯罪的实证分析,发现法官职务犯罪在涉嫌罪名、犯罪领域、犯罪手段等方面呈现高度的相似性。导致法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法官遴选机制和法院管理机制的缺陷、法官监督机制的缺失等。防范法官职务犯罪的出路在于构建廉政司法风险防控机制,包括重塑法官的法律信仰、改进法院管理体制、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等。

  • 标签: 职务犯罪 廉政司法 防控机制
  • 简介: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专利药品价格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利用1999年至2010年美国面板数据对专利药品价格影响要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专利保护期限、仿制药价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对专利药品价格变动具有显著影响。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 标签: 专利药品价格 影响要素 美国 实证分析
  • 简介:目前碳金融发展存在三大风险阻力:《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不明确及发达国家单边主义的政策风险,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的减排压力及CDM项目不可预期的变动;创新碳金融项目本身运行过程中存在项目风险;市场不成熟而出现市场交易平台、交易对象、交易对价等市场要素风险突出。面对碳金融发展道路上的“三大坑”,应有的解决思路是回归到法律层面寻找出路,建立碳金融风险的法律监控防线。首先,面对政策风险,可以政策扶持直接应对变化,并重塑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制度;其次,面对项目风险,可以从认证层面、融资层面、检测层面建立多元化项目保证机制;最后,应对市场风险,要从政府与行业共同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及碳金融信用评级法来构建市场风险监管体系。

  • 标签: 碳金融 风险监控 法律规制
  • 简介: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受到质疑和讨论。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风险,提出风险应对的策略。

  • 标签: 高职院校 顶岗实习 风险管理
  • 简介: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是各国金融维稳的重点内容,对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不仅要关注正规金融机构的活动,同时也应关注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创新及其产生的风险因素为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辨识这些风险因素并分析其如何导致系统性风险,进而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对促进民间金融良好发展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民间金融 系统性风险 法律规制 监管制度
  • 简介:<正>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风险评估是指基于特定环境与可认知的危险两个层面来科学预测或鉴别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暴力行为或再犯罪行为风险的技术手段。依照评估方法的不同,风险评估技术可区分为临床风险评估与精准风险评估,其发展轨迹可简单概括为经由临床评估向精准评估的嬗变。虽说在"二战"前精准风险评估技术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就已开始被倡导,但刑事司法机关却很少采用。至20世纪中后期,随着风险评估技术中多元统计回归分析方法的应用,评估量具对再犯风险预测的准确性也有了显著的提高,而精准风险评估技术也随之开始大量应用于刑事司法诸领域中。一般来看,风险评估技术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事

  • 标签: 风险评估 判决指南 审前释放 刑事司法机关 社区服刑人员 刑罚观
  • 简介:社交平台用户身份的不确定性与平台内容的多样性使得社交网络平台的日常运营存在巨大的商标侵权风险。将商标作为用户名进行注册,以及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商标侵权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是目前社交平台上导致商标权人利益受损的主要情形。对将他人商标注册为用户名的侵权分析可以借鉴城名与商标争议的解决方法,考察是否导致了混淆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目的。社交网络平台未直接参与侵权商品或服务交易,其仅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情形下承担间接侵权责任。除积极实施法律救济手段外,完善社交网络平台认证政策亦能起到保护商标权与维护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作用。

  • 标签: 社交网络平台 商标侵权 抢注 间接侵权 认证机制
  • 简介:金融风险是影响金融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当金融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并发生恶性连锁反应时就会爆发金融危机,因此,建立抵御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尤为重要,而金融刑法作为金融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在抵御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有必要从金融风险防范的角度审视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在抵御金融风险方面的诸多缺陷,从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功能出发,创新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充分发挥金融刑法在创新金融体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功能与作用。

  • 标签: 金融风险 金融安全 金融刑事立法 改革构想
  • 简介:2012年3月13日,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正式生效后,美国商务部获得了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国内法授权。对此,我国相关领域学者纷纷从反补贴给我国出口造成的危害及其应对的角度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则结合WTO协定关于外汇措施及补贴的规则以及美国关税法修订的深层立法意图,对美国商务部对人民币汇率实施反补贴的风险进行分析,得出关税法的修订使美国商务部在具体的反补贴调查中可能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人民币汇率存在低估,并将其认定的低估幅度计入补贴幅度,在此基础上提高反补贴税率的结论。

  • 标签: 关税法修订 补贴 外汇措施 汇率低估
  • 简介:《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一种单独的该当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方式,这种犯罪定义过程在中介本位的犯罪定义观的分析框架下,是否具有合理的根据仍有待分析。此外,围绕在扒窃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中是否需要添加'数额'、'携带凶器'等要素对扒窃进行解释论的限制有不同意见。笔者试图在解释论的立场上,回答上述诸多问题,同时认为,扒窃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基本设置放弃了数额较大的定量规格,但要求有'公共场所'、'他人随身携带财物'、'行为人实施扒窃常习性'的构成要件要素的限制。'行为人常习性'属于一种行为人特征,是应公共场所的风险应对之需而设定的行为人刑法条款,但在现代刑法的视野里,只能对其作限制处罚范围功能的解释。

  • 标签: 扒窃 犯罪性 公共场所 他人随身携带财物 行为人刑法
  • 简介:本文论证了英格兰和威尔士之所以拥有整个西欧相对最为严厉的性犯罪管理体系的原因。与西欧其他大多数国家选择更加包容的、治愈性的干预手段不同,英格兰和威尔士在对待性犯罪问题方面更类似于美国,采取的是以剥夺行为能力和定向管制为基础的、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排他性的和管理主义的刑罚政策。起初,有关上述对于性犯罪者风险的处理方法的不同、尤其是告示和审查方案方面的差异的论证,总是结合对其各自的“政策转移”理论学说和不同的政治经济学的理解展开的。然而,事实上,这种刑罚政策上的差异实则应当归因于风险的社会和政治构成及其管理。风险可能会有专业意义上的、表面意义上的、道德上的、情感上的多样复杂的表现形式。而有观点认为,正是因为将代表了英国各个相关利益群体一一政府、媒体、公众和专业人士眼中的风险的诸多特点都整合在了一起,才使得风险被制度化为了一种处置危险的惩罚性的管理政策。

  • 标签: 比较上的刑罚政策 英格兰和威尔士 欧洲 风险 性犯罪者
  • 简介:德国刑法判例上过失犯中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探讨可谓源远流长,它肇始于德意志帝国法院的梅梅尔河案,而确立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海洛因注射器案,在此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德国刑法上一个独立的问题领域。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体系性地位,德国刑法判例经历了以下的立场变迁过程:从昙花一现的罪责层面的注意义务排除,到违法性层面的被害人同意,再到构成要件层面(参与他人自我危害的自我负责不可罚).最后形成分别在构成要件层面(自我负责的自我危害)与违法性层面(同意他人危害化)处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格局,从而确立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体系性地位: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一个不法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罪责层面的问题。虽然如此,德国判例上区分被害人自陷风险两种类型的做法既不具有正当性的根据,也缺乏适当的区分标准。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应当给予相同的规范评价,即应当承认两者均具有排除行为人之不法的效力,并且在这一前提下探讨这种排除不法的正当化根据。

  • 标签: 过失犯 自陷风险 注意义务 同意 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