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是典型的阶层式理论体系,其不仅区分违法与有责,而且确定了二者的位阶关系,即从违法到有责去检验犯罪的成立.这种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在方法论上要求两种重要的位阶关系,即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并未区分违法与有责,各个要件之间也没有确定的逻辑关系,容易以社会危害性的价值判断凌驾于具体构成要件的判断,导致根据惩罚需求强行入罪的情形.同时,其强调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认定犯罪,实务中往往从主观切入,不仅不能揭示犯罪的本质,而且容易导致主客观互相补充以及整体的思考方式,易导致错案.通过比较优劣得失,可以说,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由于具有阶层之间位阶关系的内在逻辑性,因而拥有相当的实践优势,其能合理解决共犯问题,有助于判决书充分说理,也有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事业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形成了人权保障与发展的中国道路、中国经验。在路径选择上,中国超越了一种狭隘的“特殊主义的普遍主义”进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开辟了一条“以生存权为基点,以发展权为重心,继而不断扩展”的人权保障和发展进路;在实践探索中,中国坚持在筑牢底线的基础上面向发展,在发展导向中推进经济、社会、政治等各项人权的全面、均衡发展;在话语建构上,中国不断发展“生存权”“发展权”的概念,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推动其在世界人权话语体系中迈向主流化。当然,事业未竟,挑战犹存,中国人权事业仍须更“开放”,“改革”也须更深化:在话语建构过程中注重中国人权话语的主体性构建;在实践中坚持权利导向,推动体制改革,避免陷入低效的“内卷化效应”。
简介: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但语言障碍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刑事诉讼效率及诉讼参与人权利的平等实现。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都将双语诉讼作为保障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语言文字权利的主要途径。双语法官、检察官进行诉讼的实践中出现了人员严重不足和断档流失以及难以胜任翻译工作、翻译质量不高等问题;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实践也暴露出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少数民族被追诉人诉讼权利方面的不足和规范少数民族语言诉讼程序方面的缺陷,特别是翻译制度的缺失,使得这些问题尤为棘手和突出。建立翻译人员信息库和完善双语司法模式,是目前较为现实的路径选择。
简介: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法定的非占有式担保亟待完善,其一方面无法回应实践中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未能顺应动产担保改革的国际潮流.国内反复出现的让与担保反映出当事人降低担保物变现成本的需求,域外法中的信托制度显示出其在保护资金方面的优势.尽管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较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但因其缺乏公示性以及与现有制度不相融合等原因,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均无法替代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在有益功能的实现方式上,既有制度的继续改良优于引进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我国的动产担保应致力于完善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通过借鉴美国UCC第9编等先进经验,并结合让与担保制度及信托制度的有益启示,应在动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功能化路径、价金识别、实现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良.
简介:古老的“法”字蕴含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秘密,体现了一种司法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由于司法与法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古代司法中所蕴含的实践智慧也正是中国法内含的实践智慧。古代司法的实践智慧包含了道德维度,道德作为实践智慧的内在元素,为司法活动提供了引导性价值;古代司法的实践智慧还包含了经验的维度,经验作为实践智慧的组成部分,构成了古代司法活动娴熟技艺的基础;古代司法的实践智慧具有辩证法属性,无论是在普遍与具体之间,还是法律与道德及情理之间,古代法官解决问题的方式都充分体现了实践智慧的辩证法属性。从司法观照法本身,作为实践智慧的法反对法条主义,倡导情境主义,肯定人治主义的合理性,表达了鲜明的价值论立场,同时主张行动的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