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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交通肇事罪属于常见罪名,且系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但是随着逃逸情形的复杂多样化,往往也困扰实务部门精准适用法律。文章通过对个案的深入剖析,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法律适用
  • 简介:<正>1.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8号公布2.自2013年4月12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管理、监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 标签: 邮政行业 邮政管理 统计管理 统计调查 统计机构 统计工作
  • 简介:<正>1.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公布2.自2013年4月12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在第三条第二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 标签: 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管理 邮资凭证 国务院规定 十六条 监督管理职责
  • 简介:<正>1.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7号公布2.自2013年4月12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将第四条原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作

  • 标签: 管理办法 邮政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集邮品 国务院规定 邮资凭证
  • 简介:<正>1.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公布2.自2013年4月12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 标签: 管理办法 业务经营许可 邮政管理 快递业务 经营许可证 机构所在地
  • 简介:<正>1.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公布2.自2013年4月12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

  • 标签: 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管理 快递企业 邮政行业 行业安全 国务院规定
  • 简介:<正>(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

  • 标签: 主管人员 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 直接责任人员 十六条 押运人员
  • 简介:自2005年4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正式发布施行:该条例共分7章103条,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铁路营运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公众对保护铁路安全运输的义务等部做了全面规定。此外,这个安全条例还完善了铁路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职责,还设立了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站场的安全保护制度,铁路道口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等。

  • 标签: 铁路运输安全 保护条例 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保护 铁路线路
  •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

  • 标签: 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旅客运输 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限额 自带行李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简介: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 标签: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程建设市场 档案查询 行贿犯罪 建设部 运输部
  • 简介: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

  • 标签: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纠纷 赔偿问题 铁路运输企业 权利义务关系 铁路运输合同
  • 简介:曾引起众多媒体关注的全国首例因旅客列车无座车票与有座车票等价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以原告败诉而尘埃落定。但对该案所涉问题的法律价值判断,我们仍可从公平原则的立法本意、公平的社会价值理念角度进行思考和评价。

  • 标签: 周欢 南昌铁路局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案例 公平原则 《合同法》
  • 简介:交通部2006年10月21日发布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提供相关从业人员信息的查询服务,建立从业人员违章信息公告和查阅制度,以保障公民平安出行。该规定包括总则、从业资格管理、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从业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53条。该规定在1996年发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权限及义务,严格规范了管理人员的行政行为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建立了完善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准入、考核、激励、约束及督查机制,同时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 标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从业人员 人员管理 交通部 交通主管部门 从业资格管理
  • 简介:建设部2005年7月26日向社会公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营管理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所谓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城市轨道交通营单位应当执行价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 标签: 城市轨道交通 运营管理 建设部 办法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城市地铁
  • 简介: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法院系统全面实施,作为首都的专门法院,铁中院立案庭立足自身特点,用实际行动展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法院工作主题,从细微之处彰显出司法人文关怀。

  • 标签: 服务职能 中级法院 铁路运输 人文关怀 立案庭 司法
  • 简介:再审申请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洲北站。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人民北路车站大楼。负责人:易甫生,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蒋克元,长沙铁路总公司株洲北站商检车间主任。再审申请人:南昌铁路局鹰潭站。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东一村1号。负责人:张英东,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李孝亭,南昌铁路局鹰潭站货运室职工。

  • 标签: 上海铁路分局 承运人 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 铁路运输企业 托运人
  • 简介: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尤其是铁路路外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适用上,一直以来都存在《民法通则》与《铁路法》适用上的争议,即《铁路法》第58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是否坚持了《民法通则》第123条所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文作者即认为,《民法通则》与《铁路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冲突,《铁路法》第58条只是对《民法通则》第123条的细化。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侵权法领域的基本法,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作出了权威的规定,明确了此类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标签: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归责原则 新长铁路 铁路运输 有限责任
  •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当予以协助。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写明:要求扣押货物的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货票号码等。

  • 标签: 铁路运输企业 法院扣押 运输货物 协助执行通知书 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